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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在缺失中寻求完善可编辑
PAGE PAGE 9 反商业贿赂:在缺失中寻求完善 一、商业贿赂在我国的现状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也是腐败的表现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对腐败现象的界定不明确,各领域的打击遏制程度不平衡,商业贿赂实质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而且我国刑法上也并没有将商业贿赂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仅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罪”的形式作为表现,具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两类。事实上,根据行为性质、金额大小等特点,商业贿赂行为既可能因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又可能因触犯《刑法》而直接构成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贿赂也逐渐呈现出名目繁多,手段隐蔽等特点,花样不断翻新。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加剧了社会矛盾,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正制度建设,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2]。从目前来看,商业贿赂在我国主要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领域广泛,利益性强。过去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现在已经蔓延到权力可以商品化的诸多热点领域和部门,只要涉及商业交易或经营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商业贿赂。中央办公厅(2006)9号文件提出了医疗、工程、地价评估、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个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行业,此外,以往认为不值得贿赂的新闻、文教等所谓“清水衙门”,也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公关对象。可见商业贿赂在我国的触角之长,涉及领域之广。 第二,手段多样,且多较为隐蔽。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当前商业贿赂的作案方式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作案者通过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糖衣轰炸。贿赂的形式也从一般意义上的财物扩展到股票、债券、旅游、就学、特殊待遇、性贿赂等多种形式,近年来甚至出现了打麻将故意输钱、赞助联欢会故意让目的人在抽奖中中大奖等形式。为了达到不当目的,贿赂者真可谓是绞尽脑汁、无孔不入。由于行贿、受贿多用暗箱操作,加之行贿人与受贿人又非等闲之辈,既有保护伞,又有关系网,以致许多案件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第三,主体多样化,公贿现象普遍。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已经由单一的自然人发展到团体犯罪,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公款行贿等现象日益突出。此外,窝案、串案发生率大幅提高,许多案件呈现出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出一人,挖出一群等特点,某些领域上至领导,下至办事员,均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攻克对象。 第四,商业贿赂国际化趋势逐步明显。从近年来查处的朗讯案、德普案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的商业腐败愈演愈烈,我国的海外公司在国外的腐败也比较严重,已对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五,商业贿赂案件已开始与黑社会案件相互交叉,在一些地方,黑社会组织已经控制了招投标等活动,法律被破坏,市场被践踏。 第六,涉及案值金额持续攀高。商业贿赂的金额一般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例如建筑工程领域,随着工程造价的提高,回扣等贿赂形式的数值也会有所提高,受贿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并不少见,案值上千万的大案也多有发生。 二、反商业贿赂中的四大缺失 商业贿赂并非与生俱来,它的滋生与蔓延需要具备一定的土壤。总的来说,形成商业贿赂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反商业贿赂也应当多管齐下,突出重点,当前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存在着某些不足,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立法性缺失。以德普案为例,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销售量占中国市场的三分之一。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天津德普公司于1991年至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479万美元的巨额罚金。天津德普公司作为中国法人,其行贿行为也发生在中国,无论按照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本案均应由中国的执法机关查处,而本案却受到了美国执法机关的处罚。该案最引人深思的并不是管辖上的异议,而是天津德普公司为什么能在中国连续行贿十余年而未被查处,这不禁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体现在非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两方面,刑事法律主要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非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罪”中对商业贿赂构罪数额的约定也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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