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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集团诉讼比较的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反垄断集团诉讼比较研究 (硕士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秩序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正式施行,这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切实的基础。但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光凭一种或几种法律的施行是不够的,即使这种法律在这一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就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说,配套法律制度的存在是必须的。反垄断法也需要各种配套的制度才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从总体上来说,反垄断法的具体执行制度可以分为公共执行措施及私人执行措施,而公共执行措施又可以分为行政执行措施及司法执行措施。就各国的具体情况来说,采取的措施则各有不同,有些国家不采用私人执行措施,而有些国家虽然采用却也更强调公共执行措施。反垄断集团诉讼是私人反垄断措施的一种。美国是反垄断法最发达的国家,反垄断集团诉讼也正是在美国得以兴起并获得迅速发展。客观而言,除了美国以外,长期以来反垄断集团诉讼在其他国家并未获得充分的发展,即使是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虽然有着同类制度的存在,但是具体的实施也并未像在美国那样频繁。但是近年以来,这种趋势似乎发生了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的根源主要在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这其中欧盟态度的改变可以称为一个典型。 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集中阐述了反垄断集团诉讼,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美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具体情况。该部分首先从分析集团诉讼入手,阐述了其概念、价值本质、历史发展、其一般构成条件、与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的区别以及与集团诉讼有关的一些争议。该部分最后对反垄断集团诉讼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分析了其定义、一般构成、与其他具体集团诉讼制度的区别以及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的关系。 第二部分在垄断行为国际化的基础上阐述了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具体说明了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在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欧盟的发展状况,并对以上各国的制度与美国的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本部分还通过对Empagran案的分析,对比了不同历史时期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的不同表现,试图说明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国际化趋势。 第三部分在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采用反垄断集团制度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主要的障碍。 [关键词] 反垄断法 集团诉讼 反垄断集团诉讼 A Comparative Study on Antitrust Class Action ( Abstract ) The antitrust law is one of the basic laws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ough China has already published its newly formulated antitrust law, it is far away from saying that China has established its complete antitrust systems. The life of laws dwells upon its effective enforcement, the same for the antitrust law. Generally speaking,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ways for the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 the one we call it “public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 and the other “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 A country may choose one of them, or choose both of them but makes one of them the major one. The U.S. is the state which chooses both ways, and antitrust class action is the main form of “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 At first, or more precisely even up till now, there are only a few countries that adopted the class action system to enforcement its antitrust law. But things are changing recently. The reason for this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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