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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征地中博弈分析

城市建设征地中博弈分析   摘要:城市建设中对周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在此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影响了建设的正常进行。征地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地方政府和村民集体是最重要的主体。征地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对征地建设后增加的收益的分配机制不合理,各主体为了各自获得最大收益,彼此之间进行着各种博弈行为。由于村民在此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自身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系统分析影响主体间博弈的因素,制定合理的相关制度,是有效保证村民利益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城市建设征地;博弈;利益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由此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安置制度有缺陷等问题,农民在失地后再就业出现困难,很多农民抵制征地,给地方政府的征地工作带来了影响,甚至许多重点工程受阻,地方政府、失地农民、用地单位三方利益都受到损害。把征地这一经济行为看做一个经济系统,从系统的角度,用博弈的方法加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此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关系,更好地处理他们的矛盾,使征地活动能够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城市建设征地系统的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分析      把征地看作是一个经济系统,这个经济系统中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用地单位、村委会、农民。   对收益来源和成本支出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开发商的利润来源于土地开发,成本支出用于购买土地;地方政府的收益来源于向开发商转让土地,支出主要用于给予农民的补偿;农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获得补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正是由于利益关系,征地系统中的不同主体之间出现了博弈。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就土地出让金高低展开博弈,同时与农民之间就补偿金的多少展开博弈;农民没有与土地开发商进行直接的市场交易,但农民对征地的决策也影响着开发商利益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博弈关系。在博弈关系中,农民和地方政府是核心,如果农民支持征地,地方政府顺利完成土地的转让,开发商就会留下来投资,此时,农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有利可图。反之,如果农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征地行为无法顺利完成,开发商只能转移到别的地方进行投资,此时地方政府无利可图。      二、城市建设征地系统主体的博弈分析      (一)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之间的博弈分析   用地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就土地出让产生博弈:在此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有3种征地策略:一种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土地,另一种是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土地,第三种是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土地;用地单位有两种策略: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地方政府按照市场价出让土地或者低于市场价出让土地,用地单位就留在本地投资;若地方政府以高于市场价格出让土地,用地单位可能会转移到别的地方投资。地方政府与用地单位之间形成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这里完全信息,即此类型博弈的基本前提,就是在法律的充分范围内,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都知道征地后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并且知道对方会做出理性的决策。   (二)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的博弈分析   由于现实情况,在征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出售土地获得的真正的收益,农民集体并不知道。而地方政府以“参与者”(经济人)和“管理者”(行政人)双重身份进行交易,决定土地的征与不征,政府说了算。由于政府和农民集体两者地位不平等,这一博弈过程中,征地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国家法律规定了一个范围,地方政府只要不违背法律,补偿标准的高低往往由地方政府决定。双方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时,冲突将可能产生,出现讨价还价的情况。因此,现实情况中的征地过程应该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   但在现实情况中,不可能无限进行。这时候地方政府由于具备“参与者”(经济人)和“管理者”(行政人)双重身份在进行交易,地方政府往往会选择强制手段,如果农民接受,博弈结束,但由于时间关系农民的实际收益减少。   如果农民集体不接受地方政府的强制执行,则会上访,申请相对公平的仲裁(更高级别的政府作出)来让双方执行,但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多种手段压制。如果这个过程中有关主体介入(如高级别政府、新闻媒体)使博弈的信息公开,那么地方政府可能会提出更高一些的补偿标准。   (三)征地过程中村委会和农民的博弈分析   村委会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在征地过程中与政府进行谈判。同时也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和拆迁工作,这就决定了村委会在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双重身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村委会的干部是由农民自行选出,但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同时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控制。由于他们拥有信息欺瞒的优势(土地征用过程是他们代表农民集体与政府谈判的),并且更容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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