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基本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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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基本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基本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发生了许多起有关医疗责任事故的案件,尤以台大医院发生医学移植史上最大的疏忽最为严重,而医疗事故罪本身也是一个具有热点和争议性的问题。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研究一系列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基础上,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案例、立法展望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分析,同时针对学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议概括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医务人员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明文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犯罪。我国每年因医疗事故所严重损害患者人身、财产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因此,分清我国刑法分则中医疗事故罪的基本问题对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维护患者权利,保持正常医疗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疗事故及其认定   何为医疗事故?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表现形式在各国都有较为一致的认识,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我国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①对于医疗事故,有人解释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严重的不良后果,必须要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主体必须为医务人员,主观上必须要有过失。广义的医疗事故除了包括狭义的医疗事故外,还包括“其他不良后果”②,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成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并排除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的情形。③通过以上说法那么该如何从刑法的角度来划分医疗事故?   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医疗事故的基本特征为:1.医务人员直接造成。因医务人员信赖医疗器具良好而施行手术导致感染死亡的,医务人员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不能因为医生信赖的接骨的钢板发生断裂导致手术失败追究医生事故责任,因为该事故不是由医生直接造成的。2.必须为诊疗护理过失。故意导致医疗事故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诉因,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但我国刑法第335条仅仅涉及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并未包括技术事故,笔者认为若将技术事故考虑在内,不利于医务人员积极性的调动,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因此现行刑法对此罪的规定较为恰当。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是否具有医疗业务来确定医疗犯的身份,而我国则使用医务人员这一特定的职业来认定其是否是医疗犯罪的主体。按照传统观念,我国医务人员按性质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医疗防疫人员(2)药剂人员;(3)护理人员;(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技术等专业人员。④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医务人员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医疗行为。卫生部1982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了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判定是否为医疗行为,应从不同人员的具体职责出发,对于旅行诊疗护理职责的,方可视为医疗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都将医疗事故罪定为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在我国刑法的过失犯罪中隐含着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要求。   1.注意义务   学界认为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包括以下五类:(1)刑法强行要求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2)其他行政或业务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3)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4)接受委托或期约的义务;(5)普通常识和习惯要求的义务。⑤但理论界对注意义务有范围扩大的倾向,认为除法律、契约、习惯或条例上所发生的义务外,还包括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法益并注意不侵犯他人法益之一切义务,但须强调的是注意义务还与医学技术与医学水平紧密联系。   2.注意能力   注意能力是衡量过失的另一要件。注意能力,从心理学上讲,是个体心理活动保持和集中于特定事物的能力,也就是一种认识能力。注意能力的核心问题是有无注意能力特别是预见能力的判定标准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一般过失犯罪有无注意能力的判定标准存在3种不同的意见,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1)主观说,以行为者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又称具体说、个人标准说。(2)客观说,以社会上一般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即一般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采“社会相当性”客观标准。(3)折中说,依社会相当性先行设定普通的一般的类型化标准,具体判定是要考察个人的注意能力。笔者赞同折中说,这一评定标准既考虑到法律的普适性,又考虑到具体个人的情状差异,更为合理。   (三)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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