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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人力资源开发土地制度因素分析
农业产业人力资源开发土地制度因素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劳动力本身,二是劳动者,三是劳动对象。土地作为劳动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要素,也是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空间。作为劳动对象――土地本身和劳动者以及劳动工具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土地所能够给予劳动者的生产空间是有限的,但是所给予人类的物质产品是无限的。如何利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或者达到农业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建立合理的土地使用制度非常关键。因此,土地制度对农业产业人力资源开发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国外土地制度对农村 人力资源利用的借鉴意义 农村土地制度对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及转移方式有极强的制约作用,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国外土地制度 15世纪末至18世纪,以“圈地运动”为主要标志的英国土地制度变革使得独立的小农阶层基本上被消灭,大农场租佃制在英国农业中占据统治地位,加速了英国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进程。与此同时,法国和德国的农民在封建土地关系的牢固统治下,不能大批地从农村游离出来,正是这一时期两个国家的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也是这两个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相对迟缓的重要原因。例如,法国的小土地占有制把农民长期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限制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限制了自由劳动力的形成,也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2、国外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方式 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制约着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也同样制约着转移的方式。一般而言,盛行大农场制的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往往以“全分离”为主,转业离土离乡三位一体,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下降迅速,而且绝大部分转移劳动力都流入城市谋求生路,导致城市化比重大幅度上升。与此相反,在那些盛行小块土地自耕农所有制的国家,例如二战后的日本,由于存在一个广泛的独立的小农阶层,农业劳动力转移往往有着典型的“半分离”性质,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此外,在小块土地自耕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农业劳动力???移并不一定要迁居到城市,城市化进程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 根据以上国家土地制度看,对农业劳动力转移起重要制度约束作用的,不仅有现行的土地占有制度,而且还有动态的土地继承制度,这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继承制度和土地经营权(租佃权)的继承制度。在那些土地占有实行平均继承权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口压迫耕地、农民滞存于耕地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农业劳动力转移相对缓慢。而在那些奉行长子继承权的国家,制度则有一种内生转移的推力。由于土地只能由长子一人继承,其他子女被迫在农业以外寻求生路。封建时代,他们往往充当武士或手工业者;封建制度解体以后,他们则成为工商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从历史的比较分析看,那些过去实行土地长子继承权的国家(例如英国),比那些过去实行土地平均继承权的同家(例如中国),更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 封建土地制度对农村劳动力的长期禁锢 中国封建社会统治了中国几千年,对农村劳动力造成长期禁锢,主要原因是封建土地制度制约人力资源的开发。 1、土地国家所有 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土地的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相对而言,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 2、地主占有大量土地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影响制约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经济发展,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3、“族田”制 “族田”制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际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 4、自耕农、半自耕农私有土地 自耕农、半自耕农私有土地。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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