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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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思考   摘 要:立法的民主和公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地方政府立法作为社会主义立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理应贯彻《立法法》的要求,并遵循依法行政理念,体现政务公开原则。但由于思想认识、重视程度等方面原因,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文中简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切实做好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工作的一些思路和想法。   关键词:政府立法公开;民主;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3-0033-02   立法是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立法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需求,是人民利益的反映。作为一项制度文明的现代立法,应当是内容民主、程序正当的完整体系,着意体现民主与自由。   一、立法公开制度   立法公开制度,是指将立法程序的整个过程及其立法成果向社会公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立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立法机关公布立法议程、接受群众旁听发表意见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十一世纪西方思想界的巨人佛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在他著名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说道:“自生自发秩序乃是以那些允许个人自由地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抽象的规则为基础的,而组织和安排则是以命令为基础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一个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中亦包含有许多组织(甚至包括政府),但这种秩序原则却无论如何不能按照我们所希望的那种方式被混淆。[1]”哈耶克认为一般性规则在社会中即是法律规则。因而地方政府立法的过程中,深化公众参与,加强立法信息透明度,完善立法公开制度,从社会中汲取这些一般性规则,是保障自由的有效方式。   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政治家的艺术首先在于,竭尽一切努力,使人相信只有自由的人才有人的尊严,并以此作为崇高的社会意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2]”自由作为一项衡量国家民主的标志,体现在立法领域,就是要处理好政府管制和民主自由的关系。加强政府立法公开,从制度上建立起自我监督的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的途径之一。   立法的公开性与其民主性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立法的公开性,就没有立法的民主性。立法的公开性决定立法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程度会随着立法公开性程度的升高而加强。   二、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国情下,我国的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主要有:(1)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并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布。(2)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3)立法听证会制度。(4)征求意见的反馈说明制度。(5)公民旁听制度。(6)政府规章发布制度。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立法公开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立法活动中,公民参与度不够,参与立法的途径过于单一   现阶段,公众参与立法主要是通过参与对规章草案的讨论来实现的,然而这样单一的方式对于实现立法民主是远不够的。在立法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使公民能够参与立法,通过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性,来提高立法环节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开的信息是最好的阳光,加之健全的制度予以配合,逐步实现立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针对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缺乏统一而系统化的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对于规章草案公布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及公布程序等基本问题缺乏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体现为操作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公开征求意见的严肃性,进而导致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实际成效大打折扣。   (三)立法听证会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制度自身存在的瑕疵,有待进一步完善   立法听证会的对于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过于表面化,针对具体实施的问题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说明。例如:规章制定和修改应当强制听证的范围,决定听证会相关事宜的机构,听证会参与者的条件和组织程序等。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化道路上逐步引入的一项制度,   (四)立法信息网络公开化制度严重不足。网络现已成为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方便快捷的方式   通过网络可以加大立法信息公开化的力度,加强公民对于政府立法的监督,从立法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内容上向着民主法治化发展。近些年政府在立法工作中,已经积极建立起了利用网络公布立法草案,并在互联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然而,这些工作都还在探索中前进,无论从网络公开的范围还是程度上,都还有待进一步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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