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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技术创新条件下利益群体影响分析
破坏性技术创新条件下利益群体影响分析 摘要:评价技术创新的诸多模型都强调创新成功要基于一种不破坏现有价值链成员合作行为的前提下去吸收和消化新知识。然而,这些模型都未能对面临争议性和破坏性较强的创新情境下如何协调上述关系作出全面的解释。破坏性创新往往可能带来令人难以适应的新经营环境,这就需要技术开发者把诸多环境不确定性降至最低化。尤其当涉及到诸多的人际冲突协调问题。文章通过整合利益群体、创新和学习理论,为企业建立起一个评价破坏性技术创新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模型。 关键词:破坏性技术创新;不确定性;利益群体;试错法;逐步社会工程 一、破坏性技术创新 早在20世纪中期,熊彼特(1942)和彭罗斯(1959)就已指出技术创新不仅是困难重重和代价昂贵的,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蒂斯(1997)和温特(2002)进一步强调拥有某种难以模仿的差异化技能可使企业走向持续发展之路。但是,一些学者同时认为技术创新可能具有“能力破坏性”(Tushman,1986;Christensen,1997),致使现有能力的失效或低效。如数码相机的诞生,不仅影响到胶片相机生产行业,连同其价值链上所有相关产业都受到巨大牵连。这便是为什么破坏性创新又被称为颠覆性或革新性创新。 尽管学者们从产业、企业及其价值链关系网三个层面着力研究了破坏性创新行为的影响,但对企业外部的“第三方”社会力量却关心甚少,这便是Freeman(1984)所概括的二级利益群体:社区公众、环保人士、媒体、网友、宗教群体、科研机构、社会名人等。国内也有学者像盛亚(2009)主张企业技术创新不再独立,而是由广泛的利益群体网组成的共享活动,但他未将不同性质的利益群体划分开来看待。 本文将破坏性技术创新带来的技术、组织、商业和社会不确定性区分开来,对相对低复杂度和模糊度的利益群体问题(一级利益群体如供销方、顾客和互补品),采取“试错学习法”(波普尔1959,2002)比较恰当,因为不确定性低以及利益群体关系较紧密。然而针对更广泛的社会二级利益群体,她们数量众多,生存目标、观念和需求也不一致,很难单独实施“试错法”。此时“逐步社会工程”(波普尔1945,2011)将取而代之。“逐步社会工程”的核心理念就是“firstthingsfirst”,强调步步为营,先调和最急迫和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不断摸索中逐步建设和谐社会。 二、创新的不确定性 与其他技术创新相比,破坏性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新发明、新技术和新市场,还意味着整个产业的更替和政策的改革,因此它更需要尽可能降低诸方的不确定性。在此我们可以把这些不确定性定义为四类:技术、商业化、组织和社会不确定性。 早在20世纪80-90年代,破坏性创新所带来的技术可行性、商业化问题和组织能力不确定性就已经得到广泛研究。一些学者强调一项新技术的诞生不仅要在技术上获得成功,还要满足市场需要,并能够得以充分地组织实施利用,甚至把组织能力的概念扩散到了整个供销价值链的组织上(Teece,1986;Afuah,1998;HendersonandClark,1990)。但笔者主张企业还应把更大范围内的二级利益群体包含进去,尤其针对那些给人们带来不菲利益的同时也对环境、健康和社会起到副作用的破坏性创新行为。 三、管理利益群体 根据Freeman(1984)的定义,影响企业实现其目标或被企业所实现的目标影响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谓之一级或二级利益群体。一般而言,一级利益群体都需企业直接为之负责,如员工、顾客、供销方、合作方等;对二级利益群体企业则需间接关注,如公众、媒体、竞争者、社会活动家等,因为她们可以给企业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如果把创新行为和利益群体联系起来分析,可以采纳Hall和Vredenburg(2003)的划分方法,即以创新所带来的价值增值链为标杆,把利益群体分为链内群体和链外群体。链内群体有着一致的利益、要求和权利,即所谓“同舟共济”;而链外群体往往有着大相径庭的利益和观念,致使企业更难识别其重要程度。破坏性技术创新特别需要关注和分析二级利益群体的反应。例如,由于链外群体的观念大相径庭,有些人不敢信任一项新技术,还有些人因为各自立场、道德或利益原因,有意地不认可。在不考虑她们反应的情况下便将全新技术推广上市,很容易造成巨大社会性问题,而这些社会性问题反之又致使技术的商业化和组织实施受阻,最终伤害到企业创新的效果。这就是说,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蔓延,企业的创新行为不再只需对链内群体负责,地球另一端的某个声音兴许就能决定某项创新的命运。 那么,分析创新增值链时把链外群体包含进去应该可以更有效地降低潜在的环境不确定性。在此笔者建立起一个直观的模型(见图1),用以展示破坏性技术创新与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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