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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地方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各种场所火灾隐患也日益突出,消防行政处罚是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 火灾隐患整改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1.1消防行政处罚中执法主体混乱   主要表现为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对同一单位交叉检查,或进行联合检查时交叉下发法律文书,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一方“借用”另一方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意见书》作为本级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性文件或前置条件。严格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既存在执法主体错误的问题,也存在执法程序错误的问题,消防支队和消防大队虽属一个系统,又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分别代表两级政府的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权,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主体,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消防支队对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但不具有替代作用。两级消防部门各自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在消防行政处罚当中既是一种证据,证明被处罚者存在什么样的火灾隐患,限期届满是否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整改,但对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来讲,它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程序性文件。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任何一方只能将另一方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程序性文件使用。   1.2被处罚主体混乱   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消防检查或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检查或被处罚单位未能使用政府批准的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法定名称,而是使用简称或习惯性称谓。二是对单位的处罚和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或对两个责任人处罚填写在同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按目前统一使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同一案件多个被处罚对象应分别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3消防行政处罚虎头蛇尾   主要表现为从重告知,从轻裁决,这种做法目前已被各地作为一种经验广泛使用。严格的讲,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告知的拟处罚种类、幅度正常情况下应当与最后做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相一致。有两种情况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一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案件(从重告知一般都在听证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如要求听证者,在听证过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及听证笔录,经会议研究可减轻或免于处罚。二是应当组织听证的案件,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或不需要组织听证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由案件主办人提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意见,经会议研究或领导决定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1.4消防行政处罚有头无尾   主要表现为一是该罚的不罚,造成消防执法程序随意中断。没有按照《消防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二是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消防部门放弃执行,既不督促执行,也不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三是对作出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后消防部门不履行复查程序,由单位自行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消防部门口头同意恢复施工、作用、生产、营业。   1.5处罚程序及决定不当   主要表现为一是消防大队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时未报消防支队或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二是对不需报政府决定的“三停”处罚全部上报政府决定,造成政府决策失误。   2.问题存在的原因   2.1对消防行政处罚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在过去的处罚过程中从严告知,从轻裁决。二是在过去的处罚当中被处罚者通过多方说情或“协调”,使消防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变成了一种“朋友”关系。三是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行政处罚→发生火灾的内在因果关系认识不明,总认为消防部门只要对单位实施了消防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也提出了整改限期,但最终改与不改是单位的事。   2.2消防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一是部分消防执法人员平时只注重拉些关系,没有把心思用在消防业务学习,工作能力的提高方面。二是对基层的消防监督人员指导培训交流的少。三是消防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都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进程,造成消防执法人员在思想观念、政策法规、能力水平方面的滞后。      2.3消防执法内部监督不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严   每年上一级消防部门都对下一消防部门的消防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但都只是对存在的问题指出来而宜,对错误的案件不能依法及时进行撤消或变更,对执法过错的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过错行为不进行追究查处,甚至于不能进行严肃的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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