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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大学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第三条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及直属机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完善学校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七条探索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发展制度。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勇于创新,潜心研究,克服心浮气躁,避免急功近利。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完善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完整。第八条健全学校学风建设监督机制,加强学术监督和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行政约束,学校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教学科研单位开展学风教育;建立信息平台,进行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等查询。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逐步建立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诚信科研的约束力。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加入学术诚信考核环节,考核结果计入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作为其职务聘任、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学校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受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二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受理机构分别将受理的举报材料交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由受理机构通知实名举报人。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学校也可成立专家调查组(包含管理专家)进行调查。调查组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必要时可包含校外专家。调查组成员不能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第十六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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