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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策略问题研究(共篇).doc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策略问题研究(共7篇)
第1篇: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离婚,除确定子女抚养权外,更核心的问题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财产分割以财产权属的确认为基础。因此,研究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首先要清楚夫妻财产制度。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妆奁制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历经长久演变,发展为现代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古代为宗法制度社会,男尊女卑思想贯穿始终。其时,夫妻财产制度思想为夫妻共同理论。该理论下,分工上,丈夫为家庭经济来源,妻子主责抚育子女处理家务;地位上,“出嫁从夫”,妻子人格为丈夫所吸收,妻子依附、从属于丈夫;财产权利上,妻子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离婚时最多也只能带走妆奁,而如果改嫁,妆奁也归丈夫所有。在妻从夫思想的影响下,妻子丧失独立人格权与独立财产权的状态一直延续到清末,该思想也深刻影响着近现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近现代中国立法逐步接受夫妻别体主义思想,破除夫权至上的格局,承认夫妻双方人格独立,权利平等。新中国成立之初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夫妻财产共有,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发展至今,我国夫妻财产制形成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辅的格局。
《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赋予夫妻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财产权属的自由。《婚姻法》第17条及第18条则分别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即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法定财产归夫妻共有以及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这两条确定了除特定情形外(《婚姻法》第18条第二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夫妻财产原则,即婚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司法实践与我国社会现状看,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少之又少,夫妻婚后所得财产为一方所有的范围也非常小(仅限于身体伤害医疗费、残疾补助、明确约定仅赠予夫或妻一方之财产等情况)。因此,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标的。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现状
如前所述,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以下简称“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标的。由于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及婚前财产确认制度的缺失,厘清夫妻离婚时的现有财产哪些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婚后所得就成为进行财产分割前的首要问题,而该问题是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引发纠纷最多的问题之一。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前,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司法解释三则首次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增值的归属、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归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院审判的工作效率。
但是,司法解释三的以上规定仍然仅涉及“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并没有解决“对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这一问题。
对离婚时如何对共同财产进分割,我国《婚姻法》仅在第39条作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婚姻法》在第40条和第42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但是这两种经济救济制度也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存在适用率低、適用范围及救济标准难以把握等诸多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经验和自由裁量,存在非常大的变化空间,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外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一)法国
法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主要有两大特点:
一是严格的“惩罚式”财产分配,即对离婚夫妻过错方实行严厉的惩罚性财产分配处理。比如,若丈夫与患有重病的妻子离婚,他可能会被判决赡养妻子一生。
二是对因为离婚导致生活质量明显降低的一方给予补偿性的财产分配处理。该补偿程度将由婚姻存续时间、当事人对子女抚育时间以及当事人的身体年龄等自身状况三大因素确定。
(二)德国
德国法律认为女方为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其主要体现为:若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房子归女方所有,动产则一分为二。另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离婚夫妻中的一方,因为照顾子女付出劳动较多又不能从中获得相关利益时,可以请求另一方扶养”。
(三)英国
英国法律同样以照顾女性为原则,充分认定女性在抚养子女、照顾家庭方面的贡献。法官会考量个人取得收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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