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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实践教学问题与对策——以法律诊所式教育为视角
医事法学实践教学问题与对策——以法律诊所式教育为视角 摘 要:从医事法学实践教育现状来看,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引入可以改善实践教育短缺且流于形式的缺陷,契合医事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目标,体现教育的特色优势。针对诊所式教育在教育成本、师资力量、实践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联合办学、科学管理、开拓案源、外聘师资等层面加以解决,最终达致良好的实践教育效果。 关键词: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诊所式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296-02 一、医事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医事法学专业是中国法学专业教育的新门类,自1996年东南大学创建医事法学专业伊始,迄今中国已经有4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相较传统法学教育,医事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品格。这与医事法学的教育目标相关。该专业主要以培养适应中国医疗卫生法制化进程需要的,能够解决实践中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的医、法兼修的复合型专门法律人才为目标。然而,与此定位存有一定差距的是,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状况仍需改善。中国医事法学实践教学现状中存有如下问题: 1.教育计划存有偏差。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一般以医法并重作为学科特色。这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但在实践教学的安排上便自然存在医学和法学如何分配比例的问题。在目前医法并重的教学模式下,大多数医事法学专业只能设置于有医学教育背景的医学院校或综合性大学。长于实践性教学的医学教育的习惯性优势较大,一般有专门的实践性课程或环节,相对而言,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色彩并没有在教学计划中得以充分体现。大部分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医事法学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仅以实习的方式予以简单覆盖。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校园建设等方面,医事法学专业都应当强调以法为主的特点[1],而“法律的生命是经验”(霍姆斯语),因此,增加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环节是非常必要的。 2.实践教学资源短缺。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教学机构的医学类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上较为??缺。从物质资源层面,一般缺乏一般政法类院校或法学院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资源。在后期的教学资源投入上,囿于教学资源的重点分布,院校也一般不会轻易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设施上投入过多的成本。从人力资源层面,医事法学专业教师水平参差不齐,除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教师外,不乏从其他教学岗位转来从事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非法律专业教师,也有从事医疗法律实践但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和能力的实务型人才,这些状况直接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 3.实践教学手段流于形式。在目前的医事法学教学中其实并不是没有实践性环节,如实习、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但效果未尽如人意。作为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实习本来是学生掌握实践工作技能、提高理论应用于实践能力的较好手段,但基于就业压力,大多数学生选择敷衍实习,积极准备考研或就业单位的一些考试,甚至奔波于求职之途;在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一般注重法律逻辑的推演和法条内容的阐释,缺乏现实鲜活性,尤其是匮乏对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非法条解释的实践问题的解释;基于教学资源问题,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式缺乏延续性。因此,上述实践教学手段往往流于形式。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缺陷的一种反思。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经验及基本技能。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代理真实的客户进行学习。“这种法学教学模式之所以被称作‘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治疗病人的医学知识。”[2] 诊所式教育模式最大限度地开发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功能。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育中的可行性在于: 1.定位恰当——医事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教育目标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应用型人才是医事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的主要目标。而法律应用的实践教育与提前进入职业化思维、职业化状态紧密联系。从诊所式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对学生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强功能。通过诊所式教育课程的开设,学生可以在各类型法律诊所中切实操作案件,这样既可以克服案例教学易被理论化的课堂教学缺陷,也比模拟法庭等虚拟实践更生动具体,还可克服实习走马观花、形式化等弊端。 2.经验成熟——法学教育累积的诊所式教育的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在中国的法学实践教育环节中,诊所式教育环节被大量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和专门政法院校所采用。“中国各院校一般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3~6个学分,在大学三年级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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