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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思考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思考 【摘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受到监管部门关注。当前,我国相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式起步。但在此起步阶段,我们应继续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分析认识与判断识别,提升维权质效,以更好地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思考 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分析认识 美国次贷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势必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基础,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1、有利于金融维权“关注民生”。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其弱势地位非常明显:一方面金融企业实力强大,很多地方甚至处于垄断地位;另一方面,消费者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知之甚少,缺乏准确判断风险理性消费的能力。监管部门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是一项为百姓办实事的工程。二是有利于相关部门履职,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促进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三是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2、有利于宏观调控“全面履职”。引导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梳理,能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针对性和效率性。二是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只要是金融机构的相关事项,可以采取转办等方式,要求或建议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妥善处理。三是通过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发现属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可以通过沟通、协调、转办、反馈等方式辅助政府职能部门全面履职,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水平。 3、有利于金融机构“主动担责”。之前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甚至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相互推诿,怠慢处理,导致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因自我保护措施有限而望洋兴叹。因而,通过硬措施和软约束,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责任,关系到各监管单位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对金融消费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主动化解已经产生的金融消费领域的纠纷,进而成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和矛盾的主体。 4、有利于政府部门“关系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强,没有地方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是有利于在组织机构的设立中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纳入进来。二是有利于建立相关的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三是有利于建立案件、资料的共享和交流的制度。四是有利于对热点和难点案件集中力量解决。 5、有利于基层央行“主动作为”。一是有利于全方位覆盖金融工作领域,把工作定位由银行业机构转变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金融机构。二是有利于全面履行金融稳定职责,通过关注、监测和分析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权益保护问题,在搭建协调平台和解决相关投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有善于借助外力,解决法律障碍和工作难题。 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判断识别 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的业务领域也非常广泛。从各地已经发生的有效投诉和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财产权。一是违规收费不提供发票,如银行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通存通兑手续费等。二是收费品种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就有200多项,涉及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工本费、理财顾问费、征信资料查询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银行卡异地取款手续费、短信服务费等。三是收费标准和方式不透明,银行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方式由银行单方制订,消费者很难全面理解,当客户到柜台办理银行卡、汇兑或办理跨行、跨地区业务需缴纳费用时,银行很少向客户宣传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金融消费最划算。 2、侵害金融消费者业务知情权。比如部分工作人员违反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充分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甚至故意混淆银行存款和分红保险的区别,导致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业务作为保险业务办理,即所谓的“存款变保险”。许多储户在业务办理完毕以后都不知道自己的存款变成了保险,一旦储户急需用钱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较差时,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3、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提出附带交易条件,常见的方式是强制开通手机短信、要求客户帮助完成申领信用卡或揽储任务等,如张小姐在一家股份制银行办理20万元房贷业务时,却被告知若要享受7折利率优惠,必须要签订“3年内不可提前还贷”的补充协议。二是提供有瑕疵的金融服务,导致客户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如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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