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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

浅议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笔者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和技术工作实践,粗浅谈谈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如何应对刑诉法的修改,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技术方面的修改   (一)增加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种类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增加了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的条款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三)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条款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四)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内容作为单独一节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刑诉法修改后技术部门应该采取的新策略   (一)强化学习,全面提升技术人员整体素质   1.全面学习刑诉法修正案的相关法条,深入探究相关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技术部门要把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学习活动作为今年检察技术业务的主要内容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深化技术干警思想认识,引导技术干警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把学习新刑诉法作为下一步促进规范、文明执法、有效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自觉适应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   2.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科技素质和操作技能。科技发展速度迅猛,只有不断充实自身专业知识,才能更好的为检察事业服务。一是学习电子证据类新证据相关知识,采取参加上级部门的组织培训、外出到开展应用比较好的检察院进行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掌握电子证据种类,收集方法及对设备的运用技巧。同时从事电子证据相关工作的干警应做好达到鉴定人资格相关程序上的准备。二是学习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知识。在实践中掌握技术侦查设备的使用,学习各类技术侦查措施,推进案件突破进程。三是巩固原有技术方面的知识,重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设备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规定,掌握设备运用原理,灵活处理设备故障,加强技术岗位练兵。   (二)加大相关技术装备及建设的投入和更新   1.更新原有老化设备,配备备用或便携式式设备。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于2006年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该配套设备亦已配发到位。通过几年来的使用,一方面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另一方面规范了侦查人员的办案程序。但该设备在大部分基层院存在设备老化、无备用设备等情况,如发生设备故障,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进程。   2.在看守所建设审讯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很多基层检察院原来都未在看守所内建设审讯室,即使有专门的审讯室,也未配备专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或建设上达不到录制效果。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看守所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高检院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在看守所应按照规定建设一间规范的审讯室,并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三)增强人员配备   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干警现在一般只有一至两人,身兼各项检察技术任务。现在按照要求需配备专门的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人员,同时一方面要考虑涉案人员多,案件复杂时其他人员需进行替换等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障其他检察技术业务的正常开展。故只增加一名录制人员远远不够,电子证据和技术侦查措施人员也要及时配备。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可考虑3名可同时从事同步录像录像、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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