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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研究
关于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研究
摘 要:二十一世纪是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时期,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对各行各业的约束力度也在逐年增加。会计学作为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监督核算职能的健全完善与否关系着国计民生,决定着国家经济是否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我国会计行业的现状是危险与机遇并存:会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领导和负责人的非法干预,会计信息的真伪难辨,更重要的是假账、错账的流行泛滥,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关键词: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建立法制健全、秩序稳定、功能完备和运作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所在。财务会计工作关系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随着社会与经济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而中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法律作为社会运转的保障,是我们今后生活和成长路上的行为规范。新《会计法》的制定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单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对企业会计法律责任的规范和约束,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不过我国现阶段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存在误区,这就需要国家、企业和个人不断的总结经验和改正错误。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及组成
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他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财会行业正常运行的基石。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是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中行政制裁措施。
2、刑事责任。针对我国的国情,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到了必须严惩的程度,加强形式责任就成为了治理不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措施。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财务负责人伪造或销毁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犯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3、民事责任。该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中的重要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由于现代化经济生活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的加深,提供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会计法》虽然强化了企业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舞弊贪污的发生,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还有很多的会计从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浅薄,职业道德低下,同时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了仍有造假账、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1、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低下,对法律本身存在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目前,我国各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新《会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对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掌握也作为了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可现实中,会计从业人员对其行业基本职责的掌握和对法律责任的遵守是非常贫乏的。究其原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的国际化让一些人看到了机遇,想大捞特捞一把。再加上中小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还存在一些漏洞,相关人员为了迎合上司,而出现了一些造假账和偷税漏税的情况。
2、单位负责人只重视大的决策而对自己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很多的单位负责人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着误区,他们认为自己只负责本部门的统筹决策,只注重本单位部门的向外扩张,而会计工作属于部门内部范畴,应该由本部门的负责人负责。长此以往,导致了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不完整,形成了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也让那些想打擦边球从中捞取好处的人得偿所愿了。故而,想改变这种局面就要从公司的领导层抓起,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制观念,使其认识到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促进其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考核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区。
新《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会计信息的监察中,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的会计知识,使得只通过司法监察部门进行认定很难实现信息的真实性。本人认为对会计信息的监察认定应该使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监察部门在提高执法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可考虑聘请社会中专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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