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与限值 -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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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与限值 -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发油油气排放 2 5 收油油气排放 3 6 泄漏排放 4 附录A 5 附录B 6 附录C 7 附录D 8 前 言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环保局(EPA)1997年修订的《储油库油气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40 CFR 60 Subpart XX 40 CFR 63 Subpart R)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和限值,并规定了检测方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钢、钟连红、黄玉虎、秦建平、姚鸿义、田刚。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和限值。同时,还规定了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油气污染控制管理,以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263—1994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储油库 由储油罐组成的储油场所(含炼油厂汽油储油罐)。 3.2 油气 汽油储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3.3 发油 从储油库把油品装入油罐车。 3.4 收油 向储油库储罐注油。 3.5 底部装油 从油罐汽车的罐底部将油装入罐内。 3.6 浮顶罐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并可随液面上下浮动的储罐,分为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两种。 3.7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将收发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8 烃类气体探测器 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油气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 3.9 泄漏部件 所有能够测量的管道、阀、容器、设备、泵、法兰及各种接头,但不包括浮顶罐、油气密闭收集系统和无泄漏可能的部件。 4 发油油气排放 4.1 排放控制 4.1.1 储油库汽油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 4.1.2 发油系统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管路接头应与油罐汽车4″装油和油气接口快速接头匹配。 4.1.3 收集系统泄漏浓度、处理装置的排放浓度和净化效率每年至少检测1次。 4.2 排放限值 4.2.1 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以下简称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油气浓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收集系统油气泄漏浓度(体积分数)最高允许限值 单位为% 2006年1月1日以前 0.35 2006年1月1日以后 0.05 时间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执行日期依据。 4.2.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8%。 4.2.3 处理装置的排放浓度在标准状态下不应大于25g/m3。 4.2.4 处理装置排放口距处理装置基面高度不应低于4m。 4.3 检测条件 4.3.1 处理装置进、出口应设置永久采样位置和监测操作平台。 4.3.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上,采样位置距上下游的弯头、阀门、变径管距离不应小于3倍管道直径。 4.3.3 在选定的采样位置上应开设带法兰的采样孔,采样孔内径4cm,采样孔管长5cm,采用法兰盖板密封。法兰连接孔为4个,安装后呈垂直水平状态。法兰尺寸:法兰半径为4.2cm;法兰连接孔距法兰圆心半径为3.3cm;法兰连接孔直径为0.8cm;法兰厚度为0.4cm。 4.3.4 监测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检测孔距平台面高度宜为1.2~1.3m。 4.3.5 检测孔和操作平台的安装应与油气回收处理工程同时完成和验收。 4.4 检测方法 4.4.1 收集系统泄漏浓度符合限值要求后再对处理装置的排放浓度和净化效率进行检测。 4.4.2 泄漏浓度、处理装置排放浓度和净化效率的检测应安排在发油相对集中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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