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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价值取向研究_论文.docx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价值取向研究 摘 要:正当性是制度赖以发挥积极社会效用的基础,科学确定价值取向是制度赢得正当性评价的前提。确定价值取向,需要综合衡量制度所涉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独特的内涵,它不仅需要合乎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而且也需要保持与环境的协调,实现内部利益关系的和谐。我国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当充分体现“调谐国家与国民关系”、“均衡刑事相对人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价值需求。 关键词: 被害人救助;价值取向;人权保障;和谐社会 Abstract: No positive social function can be performed by an institution whose existence is not justified. The values scientifically attached to the institution have proved a precondition for it to be better appreciated. While weighing the values, the interests of all stakeholder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e values of state indemnity for criminal victims have unique connotation which need not only to be consistent with the object of criminal justice, but also coordinate with environment so as to realize harmonization of the internal relations of the interests. In China, state indemnity for victims, in particular, should meet the needs of “harmoni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nationals,” “balancing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the accused and the victims,” and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remedy for victims; value choic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rmonious society 国家救济刑事被害人的态度,标志着国家的文明程度。对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的救济,以救济主体和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被害人)社会救济”和“(被害人)国家救济”两种类型;以救济的根据和性质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被害人救助”和“被害人补偿”两种模式。国家救济被害人的水平,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准的综合反映。先实行“国家救助”,后实行“国家补偿”,应当成为我国逐步建构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理智选择。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下简称“被害人补偿制度”),理论和实务界人士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但对于提出该项建议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却鲜有深入讨论。这不仅有碍制度的科学建构,而且也会影响其施行效果。 众所周知,价值取向是以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客观价值关系为基础,通过人的观念认同和定向而形成的价值选择。它体现的是国家设立制度的内在动因和对其社会效用的总体期待。正当性是制度赖以发挥积极社会效用的基础,科学确定价值取向是制度赢得正当性评价的前提。确定价值取向,需要综合衡量制度所涉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作为与刑事司法密切关联的制度,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不仅要充分考量刑事司法对环境的需求,合乎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而且也要充分考量这一制度所依存的环境及其所调整的内部关系,使之保持与环境的协调,实现内部利益关系的和谐。因此,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独特的 内涵。 一、调谐国家与国民的关系 保护国民,既是国家的使命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在人类社会的演进轨迹中,国家的出现以及统治者以法制的方式规定其与国民的关系,使人类摆脱了野蛮与无序,走出了迈向文明社会的第一步;由强调国民对国家的服从到注重国家对国民的保护,体现了统治者对国家合法性的认知。受此影响,近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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