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章程7.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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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简称:北京PE 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BP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内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界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的职业教育培训、再培训及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规范创新; (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书籍、报刊; (四)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设立并组织评选行业相关奖项; (五)加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热点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行业发展建议、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维护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共同执业权益,争取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优惠政策。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机构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配合本团体网站、会刊、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 (八)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与本团体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任免理事、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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