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8.docVIP

新平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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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民居环境,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形象,推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项目批准文件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新平县老城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三条 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县人民政府桂山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征收规模和范围 约亩,涉及房屋征收万平方米属于桂山街道五桂社区。征收范围东至档案局(含渔户村)、平山路为界,西至鲁贤街、西园路为界,南至平山路为界,北至富春街为界。第五条 征收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天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7年10月日至2017年11月日。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用公开投票方式,按得票多数确定,并予公布。 第七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 相关认定原则 土地的认定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依据认定。 (二)主体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依据载明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居民小组、社区、街道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主体房屋用地,由居民小组、社区、街道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院坝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新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由居民小组、社区、街道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未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 (七)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一致后认定。 第九条 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认定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按证载认定。证载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房屋现状认定。 (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倒塌的,按证载认定。 (四)因历史原因形成,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房屋,由居民小组、社区、街道三级认定 (五)违法违章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认定。 (六)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 第十条 用途的认定 (一)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认定。 (二)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 (三) 第十一条 权利人的认定 (一)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认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的,按所持证书证载权利人认定。()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交批准权限机关批准材料的,按批准材料认定不能提交批准权限机关批准材料的,由居民小组、社区、街道三级认定。 ()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房屋存在转让行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双方协商并出具材料后认定。 第十二条 的认定(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第十条 停产停业的认定 认定为停产停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 (二)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持续生产经营;(三)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并持有截至2015年9月30日仍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和原则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十条 征收补偿内容 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房屋外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六项: (一)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指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补偿。 (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补偿。 (三)房屋外附属设施补偿。指主体房屋以外,如:大门、围墙、大棚、厕所、畜圈等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指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的补偿。 (五)搬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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