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docVIP

农民专业合作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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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06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成员出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 5215952 投诉电话:0778-522636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变更。 六、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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