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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村地的使用状况
_2013_届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___农村行政管理___专业(专科)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 试论我村土地的使用状况 学生姓名: 学号: 1362004450485 电大分校: 兰州电大 工作站(教学点): 榆中工作站 学生所在单位: 榆中县龙泉乡 论文指导教师: 目 录 一、我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含糊不清……………………………………………………3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4 (一)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4 (二) 关于我村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5 (三)关于我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6 试论我村土地的使用状况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的加快,农村生活中有关土地权利的纠纷困境不单单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时代的问题。不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不能顺利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和谐社会。为此,完善我国农用土地立法,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结合《土地管理法》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农用土地的保护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轨道上来,真正做到对农用土地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农村土地权益法律制度,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我村土地 使用状况 试论我村土地的使用状况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的加快,农村生活中有关土地权利的纠纷困境不单单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时代的问题。不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不能顺利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将现代农村描述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农村即“新农村”。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中最关键、最基本的问题当属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农民与土地休戚相关,农村土地权益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土地存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双重划分,同时还牵涉到国家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等其他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益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农村土地权益法律制度,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我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含糊不清 由于我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使得我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而《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权主体,对村民小组未加规定。《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只规定了“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主体,而取消了原来乡镇集体的主体地位。但是这样导致了原来的由乡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体缺位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关于我村集体土地,现在很少有明确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国土部门也很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征地时,往往是乡镇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与投资者具体商量土地的征用问题,决定土地的征用价格等,村、组仅仅是根据上级的决定补办一下手续,村、组没有实际的决定权。 新出台的物权法虽然给出了集体所有权的范围,指出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也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集体成员的监督权利问题。但是,物权法没有界定集体所有权主体性质,因此无法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与其成员农民间的权利义务,这些妨碍了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经济活动,如村民小组的资格认定,村民的资格确认,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关系认定,等等,仍属于法律上的空白。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当前我村土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的制度,即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我村土地使用权制度而言,新出台的物权法做出了许多进步的规定,在我村土地使用权的完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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