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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使用技巧
劳务关系是指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非正常劳动用工的当事人因为用人单位的聘用而建立的关系,通常这种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而是民法调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因为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 ?由于中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只有十几年,非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还是存在的,劳务用工关系的存在就是具体的表现。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所以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聘用的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以及缴纳医疗保险费与聘用的劳动者建立的是什么性质的关系有密切的联系,而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必为聘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故确定哪些人属于劳务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类人员可被认定为劳务人员: (1)在企业拿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待岗的富余人员,如果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工作单位构成的是劳务关系,他们被定性为聘用单位的劳务人员。(2)在原单位已经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即无须在原单位上班、领取原单位核定的工资但是又尚未到社会保障机构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属于劳务人员,与聘用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合同,而他们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劳动者因为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保险关系也应仍在原单位,所以应当由原单位统一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实际聘用的单位当然就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3)已经在原单位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一般称返聘人员)也应属劳务人员,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为这部分人员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原则上这部分人员不能就业,因为这部分人员的继续就业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劳动力就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也应当由原单位负责 (4)由本单位借调出去工作的职工或在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却在其他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因为劳务人员与原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所以医疗保险费也应当由原单位负责缴纳,所以实际聘用的用人单位也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 (5)符合建立劳务关系的其他人员。通常包括兼职工作的人员、单位的顾问、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支付报酬前提的临时聘用人员等,均属于劳务人员,聘用单位与这些人构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主要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究竟在何处而确定是否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能以短期聘用等借口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能以各种借口不为聘用的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的手续以及缴纳医疗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劳务关系只是形式上的,而实际上却是劳动关系性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例如,有些企业聘用员工并不直接与被聘用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却要员工与一个没有实际用工关系的单位签订合同,该单位与员工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聘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者推给所谓形式上的劳务派遣单位,而是要承担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的实际责任。或者,该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的费用及时交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建立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手续,不能利用我国目前还存在的这种劳动力管理制度的现状,而推卸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劳务关系。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管理范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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