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价格法在中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过程中作用浅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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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价格法在中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过程中作用浅析

特征价格法在中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过程中作用浅析   【摘 要】房地产价格指数对于反映房地产市场行情走势、提供市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房地产价格指数在数据采集和模型计算等方面存在缺陷。本文综合分析了特征价格法在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领域的理论和实证价值,针对我国房地产几个编制过程中的缺陷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 价格指数 特征价格法      房地产价格指数是指反映不同时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量指标。自2009年年初起,中央政府为了控制过快上涨的房价,避免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中国经济硬着陆,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到去年9月,又出台了“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含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部分城市限购房套数、房产税改革试点等)。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贯彻均需要相关部门提供一套准确合理的房???产价格指数,能够反映房地产市场行情走势作为各级政府的参考依据。   一 当前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及缺陷   目前,我国使用的各类房地产价格指数有十几个,在这十几个指数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全国房地产开发业综合景气指数、全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和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等。   这里先就这三个指数系统的特征进行简单的阐述(黄段晨and李季,2011):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由房地产开发投资、本年资金来源、土地开发面积、房屋施工面积、商品房空置面积和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六个分类指数构成。该指数是根据经济周期波动理论和景气指数原理,采用合成指数的计算方法,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确定基期后,分别计算出六个分类指数,再加权计算出国房景气指数,指数以100为临界值,指数值高于100为景气空间,低于100则为不景气空间。   全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是于1998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首次发布。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15日左右发布上年全年和当年上个季度及半年的价格指数。该价格指数分为三类,包括土地出让价格指数、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和房屋租赁价格指数。通过对全国35个大中城市的土地出让价格、房屋销售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本季度和上季度的变化情况,进而分析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走势。   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China Real Estate Index System,CREIS)是以价格指数形式反映全国各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轨迹和当前房价变动状况的指标体系,是我国最早研究、编制并公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系统。该指数系列包括反映相应城市(地区)房地产状况的中房城市指数和中房城市(按功能)分类物业指数。按月或季度发布。   以上三个价格指数体系均直接应用价格指数理论来编制,即加权平均法,其基本原理是以报告期房地产实际交易项目的价格与基期实际交易项目的价格相比作为指数,通过加权将大量的交易项目加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品质差异及市场结构变动对指数带来的影响。   该计算方法又具体分成中位数价格法和算术平均法两种,其区别在于选取价格不同。算术平均法采用的是实际交易价格。中位数价格法中的价格采用中位数价格,使编制的指数能较好地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的集中趋势,避免受房地产市场价格中的极端值的影响。   然而,以上三个房地产价格指数系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问题。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房地产商品本身的非同质化导致了指数衡量结果的失真。根据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在编制商品价格指数来反映某一商品或商品组合的纯粹价格变化时,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求编制者必须能够控制商品品质和结构的变化。就单一商品而言,本身质量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都会影响前后期价格的变化。房地产商品是一个异质化产品,很难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房地产商品。其品质不但受建筑物本身(建筑结构、房型、朝向、建筑材料、建筑面积、楼层、车库)的因素影响,且与建筑物周围的环境(交通、商业、娱乐、治安、绿化、医院、区域环境发展前景)密切相关。   第二,数据来源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房地产价格指数在测算的过程中,主要基于来自样本调查得来的数据。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调查数据往往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调查数据可靠性不足。统计部门设计好统计指标后,将调查表下发到各个房地产开放商,要求开发商如实填写;然而,开发商基于各方面的综合考虑,很难客观真实地填写调查表;二是样本有偏。基于成本考量,调查人员只能选择一些样本点进行调查,一般而言,具有一定规模的开发商就成了调查人员的首选,从而导致了样本有偏。   第三,利用加权平均指数法度量房地产价格波动,将报告期有成交的房地产项目与基期项目进行比较,形式上虽采用了价格指数公式,但没有解决公式要求的样本报告期和基期统一的问题①。这样计算出来的指数就会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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