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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防治
建设工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防治
【摘 要】 文章根据作者工作中遇到的建设工程投标人串通投标现象,总结了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分析了串通招投标的原因,提出了防治串通投标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招投标;串通投标;防治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加大力度,强化管理,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交易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作者的工作实践中,发觉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比较泛滥,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市场经营秩序。本文拟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原因分析和防治对策等三个方面作分析和探讨。
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表现形式及危害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的多发类型,具体形式包括:
1.1 轮流坐庄型。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以赚取超额利润,使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者,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1.2 陪标补偿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使投标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导致招标人无法达到节约、择优的目的。
1.3 挂靠垄断型。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人同时以几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并通过高投标价获得超额利润回报。同时通过挂靠,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上述三种串通形式投标人常用的手段是价格同盟,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某些投标人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权并获取超额利润。
2 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查找取证较为困难,给防范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尊严,也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极大侵犯。
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建筑市场存在合作竞争的环境
串通是合作竞争的一种,从经济学角度解释,通过合作竞争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大部分企业如果在招标中相遇,就可能长期在同一个市场中打交道。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而企业如果选择相互背叛对方,将使双方的处境越糟糕,这意味着交替背叛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2.2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被称为“密室的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在实践中,现有的监管方法手段和工作机制,还无法有效应对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串通工程招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
2.2.1 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死角、盲区。
2.2.2 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标准缺失。在前阶段,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基础之上,串标人之间只要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致使串通投标之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愈演愈烈,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
2.2.3 惩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过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工程招投标串通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3 串通投标的防治建议
3.1 明确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为实践中认定和处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2 建立企业投标诚信管理体系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监管标准,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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