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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公海上外国船舶刑事管辖权问题

探究公海上外国船舶刑事管辖权问题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做出了公海上船舶由船旗国管辖的一般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像歌诗达失窃案这类发生在公海上的犯罪,受害者为本国公民,船舶为外国国籍,《公约》的笼统规定不足以解决案件管辖的困难。本文拟以歌诗达邮轮失窃案为例探讨公海上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2009年8月16日,上海的刘先生搭乘意大利歌诗达邮轮有限公司的豪华邮轮“经典号”开始了邮轮之旅,第二天晚上发现放在船舱保险箱中的700美元和1万日元不翼而飞。无独有偶,另有3名游客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8月22日,因与船方交涉无果,刘先生在邮轮抵达上海港后报警。上海水上公安部门虽在第一时间竭力协助处理,但受害方仍被告知,由于管辖权问题该案件不能在沪立案同时,意大利方面也没有对本案进行管辖,船方甚至连意大利的报警电话也没有告知。   歌诗达邮轮盗窃案件引起人们的注意――邮轮度假中偷盗案件发生于公海、受害者为本国公民、邮轮的船旗国为外国,该类案件应当由什么法院管辖。随着邮轮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乘坐邮轮出游,然而在茫茫大海中,一旦财产失窃、或者人身受到伤害,势必给游客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理清这一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十分重要。       一、国际公约对公海上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公海上犯罪上的一般管辖原则是船旗国管辖《公海公约》第6条规定,“船舶应仅悬挂一国国旗航行,除有国际条约或本条款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专属该国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发生在公海上犯罪行为的一般规定,第92条“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对盗窃等一般刑事案件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国际条约,中国法院难以取得对歌诗达号失窃案的管辖。   退一步讲,即使忽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刘先生仅丢失700美元和1万日元,显然盗窃者不能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歌诗达号失窃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者非船旗国国民,且船旗国也未积极管辖,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司法空白,受害者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受害者既然从按国际公约的规定难以得到救济,有必要考虑受害者本国的国家管辖权。       二、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及其与船旗国管辖的关系   国家基于国际法对犯罪行为有四种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在国家对管辖权的行使上,从历史上看,国际法对国家可以主张的管辖权几乎没有作出什么限制。在荷花号案件中,国际常设法院不承认法国提出的一个国家对管辖权的主张必须由国际法和国际习惯确立是正当的,而认为国际法给予了国家主张和行使管辖权的充分自由,“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了宽阔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权力只在某些场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规则的限制,但在其他场合,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合适的原则方面是完全自由的。”   船舶由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定在《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公约中不区分各种例外情形过于笼统地规定,在某些国家司法实践中其实并没有完全按照船旗国管辖来进行管辖,例如英国法院判决的Regina v. Kelly案,美国法院判决的United States v. Pizdrint案、United States v. Roberts案等,至少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其他国际法管辖权是更合理的,因此,船旗国专属管辖不能作为一项针对于所有案件的国际法原则,也不能限制国家根据其他国际法管辖权对案件进行管辖。       三、非船旗国进行管辖的国外实践   United States v. Roberts案中,在距离墨西哥的63英里(约55海里)的海域上,利比亚籍邮轮“庆祝号”上发生了一起对美国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犯罪者是圣文森特(东加勒比海小国)人。邮轮由嘉年华公司拥有,公司依巴拿马法组织建立,总部在美国,公司股东也很多是美国人。轮船从美国出发点,终点也在美国,船上的大多数乘客都是美国公民。美国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   美国法院以下根据几点取得管辖权:   1、消极属人管辖原则   美国“特殊海洋和领土管辖”条款,第(7)条,在美国管辖之外的任何地方,由美国国民造成的侵害或对美国国民造成的侵害;第(8)条,在国际法允许的程度内,任何从美国出发或到达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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