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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掘企业部分涉税问题讲解2012年3月
煤炭企业部分涉税问题 二零一二年三月 讲解·内容 煤矿维简费 技术开发费 资产重组(资本交易) 其它 第一部分 煤矿维简费 争议所在 与折旧的关系 计提和使用的范围 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 财务核算上的困扰 动用维简费形成的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41号) 五、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每吨8.5元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使用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煤炭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1986年财政部、农牧渔业部颁布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97年失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掘企业的井上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井下固定资产按吨产量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即折旧费) 维简费的由来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 矿井建筑物的折旧方法经过了“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维简资金”、“井巷及工程费”等演变形式 矿井建筑物的特征 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建筑物 (狭义理解 ) 井下——地面 单一提供劳动条件的建筑物——不仅有提供劳动条件,还有提供生活条件、提供其他活动场所的建筑物 最长使用年限取决于煤炭开采年限——通常取决于自然损耗和生产环境的影响 为什么改折旧为基金(费用)??? 源自计划经济体制-统收统支,利润上缴,用款下拨;人工与简单机械,技术局限回采率低-井巷使用寿命短-折旧不足以弥补 不沾边的例子:车船税与养路费 理论依据:递耗资产——指随着人们采掘、采伐等工作出产产品而逐渐消耗以至耗竭的自然资源,递耗资产价值的转移,称为“折耗”,而不是“折旧”。 特殊的资产耗损补偿 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计提折旧的方法要同矿产资源储量及整个有用年限挂钩,是递耗资产折耗式的折旧方法——产量法 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原始价值的补偿并不能保证资产的重置 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的巨额投入 国家、企业、用户分担 名称与标准不限于煤炭企业和统配矿 196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 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321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7月,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1996年5月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2004年的规定 背景:乱挖滥采,全民上阵;利益驱动,事故频发;体制改变,管理混乱。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八项用途沿用至今 安全费用六项用途——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2011年消除了计划经济的痕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2011年5月1日起,企业计提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以两项费用购置、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有待解决的问题 以前动用维简费、安全费形成的资产需要逐项厘清,划分工作量大 已提未用的余额可以使用至零 非主体工程范围的井下井巷、露天矿折旧年限的确定?如何划分主体工程? 游说折旧计提范围和年限 还能继续提维简费吗? 第二部分 技术开发费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政策目的和基本概念 资料准备:整理、汇集和申报 税务管理与检查 税务部门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概念的理解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具有一致性。 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根据研发项目,按当地国(地)税规定样表,设置专门的企业开发费用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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