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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品性质与公共利益识别

有益品性质与公共利益识别   摘 要:有益品(merit goods)作为市场缺陷的一种表现形式和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特殊理由,最初由马斯格雷夫(Musgrave)于1959年提出。尽管人们对有益品这个概念相对来说还比较陌生,但在实践中它却是一种最容易也最经常被指认的市场缺陷。有益品的界定取决于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确认和识别方式。单纯用理论永远无法回答哪些是有益品,哪些事情符合公共利益,确切的答案只能通过公共决策程序才能获得。建立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保证公众有效行驶觉策权力的民主决策制度对公共管理和公共财政来说是最为重要的。   关键词:有益品;有害品;公共利益识别;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7-0030-05      有益品(merit goods)件为市场缺陷的一种表现形式和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特殊理由,最初由马斯格雷夫(Musgrave)于1959年提出。国内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译法较多,优效品,德优品、优值品、优美品、有益货物、功德物品都是它的同义词。本文关注的不是这一术语的汉语名称,而是它的内涵及所包含的观念。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些讨论。      一、有益品的各种解释      有益品概念的提出者马斯格雷夫曾经给它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社会(区别于消费者个人的偏好)愿意鼓励供应的产品”。从现象来看有益品指的这样一种产品或服务,社会希望消费的数量大于人们愿意消费的数量,因此社会要予以鼓励。然而,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益品这一概念究竟针对的是怎样一种原因呢?   布朗和杰克逊认为,有益品“已经被许多经济学家用来说明政府干预社会政策的合理性。对这一概念的最常见的解释是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偏好已被扭曲,而扭曲的根源则是信息方面的原因,或者个人获得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是由于广告误导使信息被扭曲。扭曲的信息将导致无效的选择。”(C?V?布朗,P?M?杰克逊,2000)从这两位财政学家的观点来看,个人愿意的消费量小于社会希望的消费量的原因是个人信息不完善,轻信了不实的宣传,这就是有益品产生的原因。这一观点也不??程度地反映在其他一些学者的著作中。   消费者消费的数量小于社会希望的数量的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收入水平。由于收入有限,一些消费者能够消费的量不能达到某种合理的水平。一些学者将有益品定义为“对人们身心健康有利的商品”,并且指出“如果人们对某种有益品的消费和使用不足,政府从父爱主义立场,要求人们增加该种商品的消费。如果人们因为经济条件有限而较少或甚至不消费和使用有益品,政府就会用补贴或强制性的免费提供的办法引导人们去消费和使用。”畅君昌,2002)这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有益品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一些人的消费受到收入平的限制。   鲍德威、威迪逊将有益品归为外部收益,在谈到外部收益的那一段文字中他们讨论了有益品:“实际上,马斯格雷夫在1959年就已经将公共提供的产品定义为优效品”。?德威,威迪逊,2000)且不论这一表述是否符合马斯格雷夫的原意,至少鲍德威和威迪逊将公共提供作为识别有益品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且在概念上将有益品和外部效益联系起来。根据他们的理解,不仅是具有外部效益的产品,而且作为外部效益特例的公共产品也与有益品的概念有联系。这一观点也反应在国内一些学者的著作中。有的学者给有益品下的定义是:“政府提供的、全体公民都应该享有的、不能因为不支付而收到排他威胁、时常在法律上强迫消费者必须消费的东西。从需求角度来说……是指出于社会原因的需求量大于出于私人原因的需求量的物品”。(赵志耘,2002)   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意识到有益品这个概念实际上是在指责个人的要求和愿望缺乏合理性。从这一观点来看,有益品的存在是因为个人的偏好有问题。之所以消费者的消费量低于社会希望的消费量是因为他们的偏好与社会认为适当的偏好不相符,社会认为值得看重的东西个人却没有那么看重。有的学者直接将有益品表述为:“消费者对其效用评价低于该产品应有的效用评价的产品或服务”。(蒋洪,2000)   从上面的引证中可以看到对有益品产生的原因有四种不同的解释:一是信息不全;二是收入限制;三是社会效益;四是个人偏好缺陷。这四种原因都会造成个人的消费过低,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采用某种方式来进行鼓励,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有益品究竟与哪一因素有本质联系。      二、有益品的实质      我们按顺序逐个进行对比分析,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这一概念的发起人是怎样阐述这个概念的,各种理解是否与之相符;二是各种定义是否在理论上构成与其他概念相区别,因而具有独立理论价值的概念。   信息显然是影响个人选择的广个重要因素。个人的偏好与获得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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