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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挑战和对策
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 (二)组织实施 按杭人社发[2014]508号文件实施。文件内容在杭州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网下载() 1.年报时间。2015年1月4日到3月31日前完成。 2.年报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3.年报内容。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三是《杭州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1份 。 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核心点:调整降低比例的用工方案。在2016年3月1日前要求用工单位把派遣工使用比例降低在10%以下。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10%。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10%比例的,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工比例计算,原则上以一年的平均数计算。 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 派遣单位:作为派遣单位要“三知一促”。知道用工单位比例、知道哪些辅助性岗位、知道辅助性岗位确定民主程序,督促用工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期限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请派遣单位通知并协助用工单位完成备案。 □备案内容:1.劳务派遣工转正方案; 2.业务外包方案;3.退回劳务派遣工方案;4.三性岗位的民主程序确定(具体见《杭州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表》在表格下载-劳动关系中下载。) □监察检查。年报工作结束后,组织专项检查,重点监察调整用工方案备案情况、建筑劳务公司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用工规范问题。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二)有关问题 问题1: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观点一:由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新规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观点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未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问题2: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处理的问题? □对发生的工伤事故,是记在用工单位的头上,还是记在派遣单位的头上,按工伤发生地,应该记在用工单位头上,因为你是直接用工,但工伤保险的征缴是按劳动合同签订,分行业来征缴,所以,应该记在劳务派遣单位头上。 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 第35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是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 第36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 第37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问题5:如何正确界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 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行为?即劳务派遣与 服务外包的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外包及其基本区别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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