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德性:评童世骏的《论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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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德性:评童世骏的《论规则》-学术研究论文 规则与德性:评童世骏的《论规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一重要原则,一方面强调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又突出了“强化规则意识”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道德和规则缺一不可,较之于道德,我们对于规则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因此胡适先生曾敏锐地指出,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国家。这番话至今读来,仍然振聋发聩,引人深思。童世骏先生所著《论规则》,是以哲学的深度讨论规则问题与规则意识的重要论著。本期刊发三篇文章,从规则与德性、规则意识与范例主义等角度对之进一步探讨,希望广大读者积极参与。 ——编者 黄勇 内容摘要 通过把道德规则与游戏规则和技术规则区分开来,童世骏采纳了康德的理性构造论,而排除了约定论和道德实在论,但对他为什么采纳前者、排除后二者,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证。要从学理上更好地说明为什么必须要遵守道德规则,以美德伦理为进路的道德实在论是应予重视和采纳的。 关键词 规则意识 范例主义 构成性规则 范导性规则 作者 黄勇,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教授。 好书不多,好的哲学书更少。但童世骏的《论规则》一书就是一本难得的好的哲学书。所谓好的哲学书,在我看来,需要至少满足这样几个条件:(1)观点新颖、清晰,论证严密、细致,反映学界在有关问题上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成果;(2)即使对于持不同观点的读者也觉得作者的观点言之有理;(3)能够激发读者、特别是原来对该问题不感兴趣的读者也开始对该问题做思考甚至研究。由于前两个方面已经完满地体现在《论规则》一书中了,我在下面所要做的,就是试图表明,为什么在第三个方面,它也是一本好书,因为我本人作为一个美德伦理学家,以前对规则的讨论不仅没有兴趣,甚至有些轻视。 道德(规则)的性质 童世骏在《论规则》一书中反复强调要在三种规则之间作出区分。第一种是技术规则,其基础是客观规律,如“不戴安全帽者不得进入工地”。如果一个人违反了这种规则,他就会受到惩罚,而这种惩罚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第二种是游戏规则,其基础是人们之间或明确或不明确的约定,如“本馆善本书概不外借”。如果一个人违背了这样的规则,而且被人发现了,这个人也会受到惩罚,而这种惩罚是参与这个约定的其他人造成的。第三种是道德规则,其基础是康德派哲学家所说的实践理性。如果违反了他所认定的道德规则,除了会得到他人的谴责和责备外,一个人自己也会感到内疚和羞耻。 我在这里主要关心的是道德规则。为方便讨论,我会忽略童世骏在道德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区分。童世骏在把道德规则一方面与技术规则相区分、另一方面又与游戏规则作对照时,实际上他在道德(规则)的性质问题上采取了一种特定的元伦理学立场。如果采取与此不同的一种元伦理学立场,我们就可以认为,道德规则同技术规则一样以客观规律或客观事实为基础;而如果采取与此不同的另一种元伦理学立场,也可以认为道德规则同游戏规则一样以约定为基础。因此在把道德规则与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做这样的对比时,童世骏需要证明他所采取的那种元伦理学立场的正确和其他两种元伦理学立场之不能成立。但他至少在本书中没有做这样的证明,而在我看来,他所采取的那种元伦理立场并不是无懈可击,而他(必须)反对的那两种元伦理学立场至少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我在本节就开始说明这个问题。 童世骏在书中没有明确、详细地说明其所持的元伦理学立场,但根据他对这样一种立场的描述(如可普遍化原则),他对康德实践理性的多次提及和他对本身属于他所说的康德派哲学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关于道德规则的讨论的青睐,我们可以确定他所采取的那种元伦理学立场属于康德主义的理性构造论。根据这样一种立场,道德的根源或根据是人的理性主体性,而与人的欲望和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康德在讨论人的理性的自我立法(即制定道德原则)时,就特别强调,要排除所有经验的成分。罗尔斯之所以要设计在无知之幕后面的原初状态的人,实际上也就是想以此来体现这样一种理性的主体性。由于立法者排除了自己的所有的经验成分,他跟所有的以同样方式排除了其各自的经验成分的其他立法者就无异,所制定出来的道德原则或者规则就具有童世骏所想有的那种普遍性。 但我们是否真能由此而达到那种普遍性呢?罗尔斯自己就清楚地认识到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承认他对原初状态的设计就是以近现代西方自由民主社会的一些基本信念为前提的,因此他由此推出的那些道德原则对于缺乏这样的信念的人来说就不具有有效性。例如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一个核心假定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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