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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航空器放行与燃油要求

第2章 航空器放行与燃油要求 概述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公司保证航班运行控制的全过程符合民航规章,符合公司《运行规范》、运行政策、标准和程序,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航班运行完全控制在《运行规范》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公司运行控制中心授权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承担公司航班运行控制,所有参加运行控制的飞行签派员必须完成规定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在运行控制的最初阶段也是最重要的阶段就是航空器的放行。本章依据CCAR-121部介绍了签派放行权、签派放行单、放行评估项目、备降机场的选择和燃油政策。并重点介绍民用航空器放行的基本概念放行条件论述了决策民用航空器放行以提高民用航空器放行的准确性和放行质量减少航班延误。放行是在航空器维修的基础上确保飞行安全的最后一道地面安全控制关口。民用航空器的放行分技术放行和放行两种。民用航空器技术放行也称适航性放行是指航空器经过维修后技术状态良好达到适航标准能够完成飞行任务签署证明的放行。民用航空器放行是指航空器 1.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2)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3)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① 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② 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③ 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4)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5)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所需的有效证件。 (6)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 全。 2.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2)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3)当运行副总经理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① 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② 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③ 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4)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在飞行期间,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5) 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中国民航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6)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二、签派放行的责任 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放行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签派放行权。 三、签派放行权 1.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1)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2)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2.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1)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2)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3)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6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四、签派放行的要求 1.气象条件的熟悉 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行签派员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该次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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