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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刑事责任分析
帮助犯刑事责任分析 摘要:文章以大陆法系共犯理论为参照,对比中国的共犯责任理论,对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的根据、范围两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帮助犯的成立条件。通过分析中西不同学者学说,提出适合我国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法律根据。 关键词:犯罪;帮助犯;刑事责任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帮助的故意,以非实行行为加功于犯罪,使犯罪易于实施或完成的一类共同犯罪人。帮助犯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其自身不能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但是却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就产生了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帮助犯涵义的探讨 (一)关于帮助犯的普遍理解 帮助犯是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在国外和旧中国刑法中,帮助犯一般被称为从犯。帮助犯是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在国外和旧中国刑法中,帮助犯一般被称为从犯。如《德国刑法典》第49条规定,“知犯重罪或轻罪,而以助言或行为帮助者,以之为从犯而罚之。”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规定帮助犯的概念,但规定了从犯,并且在从犯的规定中暗含着帮助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一般认为,刑法第27条所说的辅助作用,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有利的条件,帮助他人完成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帮助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通常作为从犯处理。这种获罪依据的认定,对多数帮助犯是适宜的。 (二)关于特殊帮助犯的探讨 各国刑法对帮助犯的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主观上对于帮助犯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如德国刑法典不仅要求正犯是故意犯罪,而且帮助犯的主观也限于故意。我国现行刑法典也是限于故意,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正犯(实行犯)。而日本刑法典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因此,在日本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留有很大的争论空间,但是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其次,事后帮助犯,事后帮助犯是否为帮助犯,各国刑法规定不一,一种明文规定事先许诺在事后帮助者为帮助犯,例如,俄罗斯刑法典;另一种是法律未作规定,如日本刑法典。但是在学理上,有学者认为事后帮助犯不是帮助犯,如我国台湾地区大部分学者都是持这种观点的。再次,片面帮助犯,有的国家明文肯定,如泰国刑法典第86条规定“……即使他人不知道该帮助或者便利情况的,也是从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是这样肯定的。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导致学界与司法实践争议较大。综上所述,简单的来说帮助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故意以非实行行为为正犯提供帮助,从而使得正犯的犯罪行为易于实施或完成的一类共同犯罪人。笔者认为,对故意帮助他人犯罪行为的获罪依据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定罪的关键。所以,笔者更加倾向与中国与德国对帮助犯的涵义的法律 解释。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帮助犯的成立要件,理论界论述较多,可谓研究重点,但是学者们观点不一,众说纷纭。依主流观点,成立帮助犯应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帮助人基于帮助的故意实施帮助行为,客观上必须有帮助行为。所谓帮助行为是相对于实行行为而言的,是指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该行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得以顺利开展。其次,主观上必须有帮助的故意。所谓帮助的故意是指要认识到正犯的实行违法行为,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促使正犯行为的实施,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至于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是否要有相互的意思联络,大多数学者对此持不必要态度,“作为从犯的要件,不是像共同正犯那样,仅仅是帮助正犯就够了。 在我国,帮助犯应当具有二重性,也有必要用刑法予以明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帮助犯具有二重性是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必然选择。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分别是从客观方面或主观方面考虑的,都不够全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就应当坚持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第二,犯罪的本质不仅仅是侵害法益,而应是侵害法益与人身危险性的有机结合(侵害法益是主要的,人身危险性是次要的。否认人身危险性对犯罪本质的影响,是无法理解主观因素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无法理解诸如累犯等处罚情节)。可见,坚持帮助犯的二重性,完全符合犯罪本质的要求。第三,帮助犯具有从属性基本达成共识,而对于帮助犯是否也具有独立性,存在较大分歧。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值得动用刑法肯定该事实,“扩大”帮助犯的成立范围。换言之,实际上是刑法谦抑原则理解上的争议。笔者认为,对帮助犯二重性的理解更能体现刑法谦抑原则。 三、帮助犯刑事责任法律根据 谓帮助犯罪刑事责任法律根据,就是从法律的角度回答国家何以能谴责帮助行为者,帮助行为者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中西方学者对此理论均有研究,由于时期不同、立场不同,形成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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