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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中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程序及规范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文核心期刊2013年专辑J.NORllIWESr I糯RsTTY FOR NAllONALr皿S(Philosophy md social science)执行担保中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程序及规范楼卿(浙江省义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浙江义乌322000)[摘要】执行担保是执行事务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现象,其中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往往能够起到暂缓执行、化 解矛盾的作用。然而我国法律中对于执行担保的条文较少,规定较为模糊。本文通过对第三人财产担保进行界定、对第三人 提供财产担保时应符合的要件展开分析,明确了第三人在提供财产担保时应遵循的程序,探讨了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进一步规范了执行法院在执行担保中的作法。『关键词】第三人物保;抵押与质押;法院审查;暂缓执行冲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协[文章编号】1001—5140(2013)S1—054—3引言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付能力,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 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的目的在于平衡执行当事人的双方利益,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使被执行人 不致因一时的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而遭受强制执行。作为执行阻却事由之一的执行担保,使债务人履行执 行依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期限有所延缓,使债务人能够有机会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防止破产倒闭, 这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本文将以第三人提供物保为主要方向,结合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相关内容,探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提供 物保的程序性和规范性问题,以期对执行担保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有所裨益。一、第三人物保的界定执行担保中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分为抵押、质押两种形式。 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是指第三人以不转移《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担保,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人。 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是指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收稿日期】2013一06—17 [作者简介】楼卿(1989一),男,汉族,浙江义乌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书记员、执行员,研究方向:司法 文字信息、宣传调研。一54—万方数据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 民法院无需经过诉讼,就可以直接依法处理质物,用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三人提供抵押与质押所担保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人已 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二、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构成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中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第三人物保必须由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一要件包含几层内容:1.执行担保是在执行中的法律行为,在其他情形中产生的担保,属于民商事担保的范畴,故在执行程序中设立的担保才属于执行担保。2.由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3.担保申请必须 向受理该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物保申请一般应书面提交执行法院,以便在执行法院进行审 查,被执行人不得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担保申请。(二)被执行人提出第三人物保必须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执行担保是法律行为,必须建立在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担保人协商~致的基础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中是这样表述的:“如果因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执行法院决定 暂缓采取执行措施或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应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因为执行担保将导致暂缓执 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暂时不能得到实现。这种对自己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自己行 使,他人不能代替。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供的第三人物保,仍要求按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 担保就不能成立。(三)被执行人提供第三人物保须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执行担保不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担保,执行担保发生在执行程序中,需向执行法院提出,系对申请执行人利益和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双重担保。故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执行担保必须是向人民法院 申请,而不是直接向申请执行入提出申请;法院对担保的审查认可是执行担保成立的必要条件。三、第三人物保的法律适用(一)执行法院对第三人物保的审查责任 执行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物保时,应根据《物权法》有关担保物的规定从严掌握,重点审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第三人对提供的担保物必须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 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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