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竞赛题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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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竞赛题2

公诉 1、陆强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局长,李忠是该局办公室主任,在上任2年多的时间内陆强先后接受贿赂20多万元,并在自己任职的系统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10多万元是通过李忠介绍来的人送的,陆强将其中2万元送给李忠作为酬劳。李忠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陆强,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陆强很害怕,于是给了李忠3万元。但是事过不久李忠又找陆强要钱,陆强说手头没钱,李忠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l个月后保证偿还,陆强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1万元给了李忠。之后,陆强多次向其催要,但李忠一直无力偿还。6个月后,陆强被告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陆强涉嫌哪几种犯罪? (2)李忠涉嫌哪几种犯罪? :(1)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陆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 2 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 20 多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陆强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李忠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2)涉嫌介绍贿赂罪、敲诈勒索罪、挪用公款罪 李忠介绍他人向陆强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陆强送来的酬劳费 2 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李忠以告发陆强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陆强要钱还赌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李忠指使陆强将其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民行 2、严某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2007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某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0月6日,严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②严某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②严某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某若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③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控申 3、申诉人张某,男,系公安局干警。2002年9月18日,张某受单位领导指示,持传唤证到市某住宅区传唤诈骗嫌疑犯杨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出示了传唤证。同时,举报人王某也到该小区找到杨某,并当场与杨某发生争执。张某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就让两人到公安局解决。离开小区时,王某安排杨某与其乘坐同一辆车,让张某乘坐另一辆车,张某未予制止。王某借机将杨某带到某饭店实施非法拘禁索债,时间长达26小时。经查,张某与王某没有非法拘禁的共同故意,王某是利用张某的特殊身份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2002年10月4日,区检察院以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以张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张某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请问: 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为什么? 2、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张某在传唤杨某时,出示了传唤证,其职责已正确履行完毕。虽明知利害关系人乘坐同一辆车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而未制止,有一定的过错,但其主观上没有放纵他人进行非法拘禁的故意或过失,张某的失职行为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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