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纠纷解决机制.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顺风车纠纷解决机制   提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逐渐增多,在此基础上,顺风车现象也慢慢的与人们的生活发生着密切的关系。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顺风车的规制几乎是空白,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以及法官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加以适用,所以只能求助于法理。本文试图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这种情况加以分析,以期对顺风车纠纷的解决有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顺风车;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从近几年开始,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了搭“顺风车”的现象。对于顺风车的定义,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解对其有不同的表述,如基于有偿或无偿的表述、定期或不定期的表述、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表述,等等。本人以为,所谓“顺风车”,即指没有法定搭载义务的车辆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顺路同意搭乘特定或不特定人的一种现象,在这种现象中,搭乘人是否给予车辆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补偿不影响顺风车的定性,这种搭车行为已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惯例。由于搭“顺风车”的伙伴之间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交通意外造成车内乘员受伤,或发生其他纠纷时很难得到赔偿。      一、请求赔偿的法律基础      对于搭乘顺风车出现事故后,搭乘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律基础的不同,有学者将顺风车的人身损害赔偿分为违约之诉损害赔偿和侵权之诉损害赔偿。至于行为人究竟适用违约之诉还是适用侵权之诉来解决,那要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事先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约定,并且对发生事故后的责任问题也已经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那么毫无疑问,当出现纠纷后,应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及行为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情况下对自己权利义务做出处分的原则,优先适用他们的约定来解决纠纷。但是,人们受中国深层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搭乘顺风车的人很难启齿去订立合同。所以说,行为人之间事先订有合同并适用合同解决纠纷的情况已经很少了。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事故纠纷如何解决。主要有两种主张,搭乘人以违约为由对司机或车主提起诉讼还是以侵权为由对司机或车主提起诉讼。其中争议的核心也就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运输合同关系。这是一个关于顺风车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主张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的人认为,在搭乘人和司机或车主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客运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有学者和法官认为,顺风车搭乘人属于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旅客,顺风车搭乘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存在事实客运合同关系,司机或车主有义务将搭乘人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其却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了伤害,属法定的违约。发生交通事故时,顺风车搭乘人有权基于客运合同要求司机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司机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   主张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的人认为,顺风车搭乘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先未订有合同的情况下,对于作为顺风车使用的机动车的车主及司机来说,与顺风车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笔者也比较赞同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理由如下:   对于客运合同本身而言,《合同法》第288条明确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首先,客运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但是大家都知道,多数学者把搭顺风车界定为无偿的,即使在搭乘人给予车主相应的油费等作为补偿时。其次,搭乘方与司机或车主并没有运输服务的意思表示,搭乘人在搭车时虽然经过司机或车主的同意,但这种同意并不构成合同意义上的合意;另外,搭乘人也不支付对价。王利明把对价看为相应的代价,是有偿合同的根本,所以客运合同行为根本不能成立。那么,对于搭乘人受伤,是不是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302条,对搭乘人适用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呢?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概念及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所规定的,而顺风车即使在搭乘人给予补偿的情况下也不是营运性质的。还有前面已经分析的,并不成立运输合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行为,不能类推适用,应该用侵权法的规定。   所以,顺风车搭乘人在向非营运的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只能基于侵权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基于违约提起违约之诉。      二、适用侵权责任的要件      从根本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一方(加害人)对另一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如果让加害人一方对受害人一方遭受的损害承担损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89****768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