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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

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性别特征很明显的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其进行研究非常重要。文章从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生育津贴、休假及节育手术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生育;生育保险制度;社会性别;女性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被誉为“半边天”。妇女参与社会劳动,创造着社会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又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繁衍哺育下一代的重任。妇女的生育行为存在着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现代社会已将妇女在生育期间给予必要的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给予母婴物质上的法律保障。生育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对妇女的人性关怀。   一、社会性别的概念   一个人除了生理性别以外还有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是指传统的社???和文化赋予男女两性不同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从男女两性出生开始社会就给予其不同的期望和对待。社会性别是基于人的生理性别之上所产生的,是性别的社会化,也可以说一种性别的刻板印象。   社会性别的视角,即从性别的角度出发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地位、资源和机会获得的状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实现男女平等。对生育保险制度这一项性别特征明显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社会性别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生育保险制度上存在社会性别的缺位将会对女性就业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生育保险制度概况   (一)生育保险制度概念   生育保险一般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女性劳动者因怀孕、分娩等生育行为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并且通过社会保障立法的形式明确其重要性。其目的在于当生育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停止劳动活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生育津贴、产假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确保她们仍能获得基本劳动收入并且可以享受应有的医疗保健,为生育女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社会帮助。   (二)我国生育保险的制度演变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期。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标志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1953年出台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直至1955年《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知》的出台才完成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停滞期。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处于动荡中,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被破坏殆尽,生育保险也不意外,完全变成了企业个体负责本企业女员工的生育制度,这是对妇女权益的损害。   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期。1988年国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规范的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获得劳动权利、保护胎儿孕育、优生优育的法规。   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期。1992年4月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第一部以法律形式专门对妇女权益进行保护的法规。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和《母婴保健法》也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真正由“企业自保的企业保险走向了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   三、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保护生育公约》和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男性是要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的。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修订的《保护生育公约》第4条规定:“对于提供生育津贴的强制社会保险计划下所应缴纳的任何保险费和为提供此种津贴而设立的根据工资总额征收的任何税,不论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或雇主缴纳,均应不分性别、按有关企业所雇男子和妇女总数予以缴纳。”我国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生育保险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这里的“工资总额”就是指男女职工工资总额。因此,男性也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并且在生育活动中,男性担任着丈夫和父亲的角色是家庭构成的重要一员。然而,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施细则中,生育活动中的男性并没有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生育津贴问题   我国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为工资的100%,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67%(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03号《生育保护公约》)。但是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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