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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引-奉贤卫生监督
BSZN-5368-2012/01
放射诊疗许可
办事指南
2012-07-01发布 2012-07-01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放射诊疗许可(代码:5368)
三、办理依据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十三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二)许可变更申请表;(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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