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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那些说不说不明白的合同
站在甲方的角度,由于前期合同订立的时候细节不到位,导致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问题比比皆是,每个人碰到的可能都不一样吧。????希望大家都提提自己所碰到的,由于合同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造成事后推卸责任的事情,最后如何解决掉的,欢迎跟帖讨论。主要是通过协商解决。与设计院,监理单位的协商相对来说容易些,一般来说涉及的利益方面争议不是很大。与施工单位的就不太同了,可能漏掉一项,可能涉及大量的费用。一般来说,涉及费用不是很大的,签一下证,有时候直接就要施工单位做了。但费用大的就要成本控制部核算,双方进行具体磋商了。与设计院可能会有增加项目的计费前问题,施工单位这边,有些措施费比较难弄,建设过程中,实际措施次数会比预计的多得多我认为主要的还是应该做事之前三思而后行,过错要分清是谁造成的,是甲代自己得原因,就应该敢于承担责任,我认为,是甲代的原因的话,一定还有其他原因,这个事应该能够做到的!我单位在03年有10万平米的商品房要交工,众所周知,那一年正好赶上非典,为了保证竣工日期,我公司当时与4家晚开工的施工队伍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意思是6月一日前竣工每提前一天奖励1%,每延期一天罚2%,最后该4家施工队伍交钥匙时间均早于6月1日,竣工验收时间均晚于6月1日,因为当时并没有就该情况形成双方的任何记录,所以结算时采取的是不加也不减,当然,这种处理方式施工队伍颇有微辞。以下是引用片段:以下是引用逐舞在2009-8-24?16:01:00的发言:我单位在03年有10万平米的商品房要交工,众所周知,那一年正好赶上非典,为了保证竣工日期,我公司当时与4家晚开工的施工队伍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意思是6月一日前竣工每提前一天奖励1%,每延期一天罚2%,最后该4家施工队伍交钥匙时间均早于6月1日,竣工验收时间均晚于6月1日,因为当时并没有就该情况形成双方的任何记录,所以结算时采取的是不加也不减,当然,这种处理方式施工队伍颇有微辞。 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单位有意见肯定了,老早交钥匙了,不组织验收也没办法啊,你们老总厉害的。 这样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很常见,各类工程的特点不同与各单位之间的问题情况也不一致。首先说说与设计单位的关系。甲方管理人员往往没有实际设计的经验,委托设计的时候处于技术劣势。本人经历的常见分歧为委托范围不清、甲方在项目决策过程中的本意表达不清等问题。建议在决策阶段引入管理顾问。如已经发生分歧,建议从新研究合同以补充合同条款并适当增加设计费,圆满解决问题。设计单位是任何甲方应该首要争取的合作伙伴。其次与监理单位。现阶段监理单位主要任务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中的分歧均可以在标准合同文本中找到解决方式。本人经历主要发生在监理延期服务问题上,在延期问题上要注意补充协议的签署。建议在解决问题中在协商后适当用经济的手段解决。注意在项目竣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起到的作用。最后施工单位问题上,在正常支付进度款的前提下。注意工程变更所发生的签证,其准确性往往成为后期工作的焦点。这部分在整个项目的费用中所占比例也最大,建议同行们增加造价方面的经验。量要准,量价分离。总之日常工作中与各单位间的分歧会多种多样,甲方作为项目核心灵活用好经济手段。会很好的解决问题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单位有意见肯定了,老早交钥匙了,不组织验收也没办法啊,你们老总厉害的。[/quote]因为施工补充协议上的条件写的很明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结算时抓住文字说明,其实施工单位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应严密注意合同条款,不要眼睛只盯在那一点利益上,要想到所有的协议都是一把双刃剑,其中都涵盖了“责、权、利”,首先要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个人认为在补充协议订立以后交钥匙之前,该奖励条款通过与甲方协商还是有翻盘的机会的,但所有的施工队伍都抱有侥幸心理,想等结算时再把功夫做足,结果事与愿违。我在的桥梁项目部,我们从业主(交通局)那投标,将其中的一个桥分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因为中间有人介绍,只是口头上说明是我们供主要材料总价包死,但是他们施工中遇到了地下水又逢雨季,施工单位采取了很多措施最后解决了,但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桥梁方面缺乏经验,采取的很多措施不为业主认可,并且遇到雨季有施工单位前期没重视有关,最后搞签证很麻烦,交通局坚持认为如果施工单位前期重视,后来就不会复杂到那么样的程度,依他们的说法只会签一小部分,但是施工单位坚持要全签,我们夹在中间也挺为难的,后来我们让施工单位自己去办理签证,我们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到底最后结果怎么样,尚不清楚啊!在建设工程各参建方中,施工方是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很多开发商作为邀约方,会设计很多条款来控制成本,很多是不合理的,也没有顾及市场的变化。施工方的市场生存条件日益严峻,要不撤退,要不不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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