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第十八章 质权 物权法原理和 与案例教程 .pptVIP

第四编 第十八章 质权 物权法原理和 与案例教程 .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四编 第十八章 质权 物权法原理和 与案例教程 .ppt

主编 龙翼飞; 第四编 担保物权;湖北省首例专利质押到期还款 武汉中新化工有限公司拿出一项发明专利,担保公司贷到100万元,并按期还款,成为湖北省首例专利质押的成功案例。2007年10月14日,武汉市专利质押工作专题研讨会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群峰介绍了这一案例。;武汉中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5月,需要一笔流动资金,希望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新化工有限公司拿出一项发明专利作为质押。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这项专利作了查询,向上下游企业咨询,专利的价值得到很多企业认可,便找了专门机构对这项专利进行评估,作质押登记。;1个月后,中新化工有限公司从银行拿到了100万元贷款,借期1年。2007年6月,中新化工有限公司按时还款。王群峰向省专利局查询,此为湖北省首例专利质押的成功案例。;中国农业银行下仓营业所与刘某质押纠纷案 1997年12月17日,被告刘某以其所有的解放142型大货车一辆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蓟县支行下仓营业所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该质押物向原告质押贷款45 000元,贷款使用期限至1998年6月20日,月利率为7. 92‰。;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质押车辆移交给原告占有,并写下“如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并以其变现价值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交给原告。原告在发放贷款时,扣收了贷款风险金4 500元、监管费375元,被告实际支取贷款40 125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因扣收的贷款风险金支付到期贷款利息有余,故未按被告的承诺书及时处置质押车辆。经原告催收,至2000年9月,被告偿付了贷款利息5 000元。2000年10月23日,原告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贷款本金45 000元、利息2 347. 71元及余欠利息。;被告刘某答辩称:原告违反金融法规预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原告不按承诺对质押车辆进行处置,质押车辆应归原告所有,以抵偿贷款本息。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委托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质押车辆的价值,结论为:该质押车辆在1998年6月20日贷款期满时价值30 150元,现价值6 300元,贬值23 850元。;并认定,按被告实际支取贷款本金40 125元计算,从1997年12月18日至2001年3月31日,应付利息为12 476. 48元,本息合计52 601. 48元。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1997年12月17日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因原告发放贷款时扣收贷款风险金、监管费违反国家借贷有关规定,应按被告实际支取贷款40 125元为本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不按承诺对质押车辆及时进行处置,致使质押车辆贬值23 850元,原告对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车辆贬值23 850元的损失应从贷款本金40 125元中核减,剩余本金16 275元,予以确认。被告已偿利息5 000元,应从被告所欠贷款利息12 467. 48元中核减,剩余利息7 467. 48元,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息计23 742. 48元,应予以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第64条、第7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4月14日判决: 被告刘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蓟县支行下仓营业所贷款本金16 275元,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利息7 467. 48元及余欠利息(另计至本金还清之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第二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动产质权;第三节 权利质权;第三节 权利质权;常州新区工商银行诉康美公司权利质押纠纷案 2003年12月18日,被告康美公司向原告常州新区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新区工行)出具一份“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承诺以该公司的出口退税权利作为向新区工行借款的担保,该公司一旦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新区工行有权从该公司在新区工行开立的账号为1105021629001001561的出口退税专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在另附的一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上,常州市国税局盖章确认:截止到2003年12月18日,康美公司的应退未退税额为1 351. 31万元。;2003年12月25日,被告康美公司与原告新区工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向新区工行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6月22日,月利率为5. 04‰。同时,康美公司与新区工行还签订一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将其享有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给新区工行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新区工行依

文档评论(0)

yuzongxu12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