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款征收 税务相关管理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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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款征收 税务相关管理课件.ppt

第四章 税款征收 内容 第一节 税款征收方式 第二节 税款征收措施 第三节 延期纳税和减免税 第一节 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三、税款缴库方式 四、税收票证管理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活动的总称。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过程同时也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过程,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代征 第二节 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税额征收 二、纳税担保措施 三、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离境清税制度 六、滞纳金制度 七、税款的补缴与追征 八、税款优先执行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措施(续) 九、税款的退还 十、处置大额资产报告制度 十一、合并分立清税制度 十二、代位权和撤销权 十三、欠税公告制度 十四、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税款征收 十五、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调整 一、核定税额征收 核定税额是针对纳税人的一部分违章行为(确无建账能力的除外)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核定征税这种征税方式尽管其核定的应纳税额不能保证与实际完全相符合,但也要力求减少误差,保证其相对的合理性。所以,核定征税是对应纳税额的一种评定。具体内容见第五章第二节。 二、纳税担保措施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担保的形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三、税收保全措施 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以及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 (2)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 (3)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同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4)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全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在规定的期限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缴纳的税金数额;同时,要密切注意纳税人的动向,发现转移应税物品迹象的,及时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再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1)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 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1) 从适用对象上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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