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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及对策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安徽省自2008年10月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目前是全国筹建和开办小额贷款公司较多的省份。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公平竞争、法律地位模糊、税负高、风险大以及监管不全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完善立法、减轻税负以及健全配套措施显得必要且急迫,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以及吸收存款方面,却需持谨慎态度对待。   关键词: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065-02      前言   自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安徽省自2008年10月出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于2009年5月下旬出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截至2009年12月底,安徽全省已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195家,其中已获准开业的115家,批准筹建和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居中部省份第一,在全国也处于领先位置。   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对规范民间资本运作,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很多优势。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弥补了各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的缺点。由于规模小,且具有本土性,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有贷款需求的任何地点经营,在缺乏资金供给的农村,对于满足市场小额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作用。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规模小,可以灵活设置符合当地需求的服务方式,更好地吻合客户需求,支持企业和农户实现最符合其效益的贷款。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比较信息优势,能最大的降低违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本土性较强,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息的掌握比较全面,能有效地了解客户信息,筛选客户,从而降低违约风险。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一般是不需要抵押的,只是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收入和房产证明等即可获得贷款,贷款门槛大大降低。此外,??得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一般只需3~10天,极大地方便了贷款客户。   最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吸收存款,它就没有银行破产产生的保护储户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而由于其按法律规定不是金融企业,就没有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当它产生问题时,不会传播到银行系统从而导致金融风险。   一、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一些问题   安徽省批准筹建和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居中部省份第一,在全国也处于领先位置。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为安徽省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但是由于其发展不成熟,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这类公司存在一系列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地下钱庄”和银行的竞争,其存在与发展充满不确定性。对于部分民间资本来说,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把资金借贷出去,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回报,这也是他们参与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重要原因。但是,相比“地下钱庄”的高利率,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明显处于下风。此外,与“地下钱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还要负担各种税费,成本的增加使其经营的不确定性更加突出。而相对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其开办小额贷款的业务与银行等机构相比成本相对更高,经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更大。   2.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存在模糊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只出台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这两个管理与监督准则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是法律,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为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也就不明确,其业务行为就会出现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安徽省小额信贷公司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对其内部的制度化管理重视不够,这显然不利于小额信贷发展。小额信贷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模糊,使得小额信贷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也受到严重束缚。   3.由于税负较重,经营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较小。目前,按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标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其盈利空间较小。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业,性质上却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这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据滕西鹏、张锐(2009)测算,一家注册资本规模为3 000万元的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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