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汇票(最终回).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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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匯票授課教師:洪令家轉讓背書 VS. 非轉讓背書變則背書:1.委任取款背書2.設質背書一般轉讓背書 VS. 特種轉讓背書 特種轉讓背書 1.回頭背書2.期後背書缺乏正則背書效力:權利移轉權利證明權利擔保正則背書 VS. 變則背書票據背書票據保證主觀轉讓票據權利擔保他人票據債務客觀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民法保證屬於不要式契約)發票人債務成立?NO!具獨立性NO!具獨立性(民法上的保證債務才有從屬性)法律責任可被追索,擔保票據承兌與付款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民法保證才有先訴抗辯權)一部債務?一部背書?無效!一部保證?有效時效被追索之時效與被保證債務人同背書 V. 保證禁止背書轉讓發票人之禁背:一般債權移轉之效力背書人之禁背:只對該後手負責發票人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權利之文字目的:1.不願與受款人以外的人發生關係2.預定由受款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承兌承兌為匯票付款人受發票人之委託,於到期日前接受付款之提示,簽名於匯票上,表示願意負擔支付匯票金額之票據行為。§42「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使執票人能確定其債權是否實現之制度?提示匯票特有承兌人成為第一債務人見票即付之匯票,不必承兌承兌之款式絕對必要記載:必須在票據正面「承兌」「照付」之字樣承兌人/付款人之簽名/蓋章區分為正式與略式: 是否載明「承兌」字樣承兌之款式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日期擔當付款人票§49「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付款地承兌之種類一部承兌: 票§47 I「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Q:未獲承兌之部分??票§86 請求做成拒絕證書承兌之種類附條件承兌§47 II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得開始行使追索權CP: 發票人 OR 背書人對於承兌之限制?如承兌期限?票 §44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 並得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承兌之提示發票人 OR 背書人對於承兌之限制?如承兌期限?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違反之效果?1.在該限制之期限外(禁止承兌期間)承兌遭拒絕,不可行使追索權2. 未在該限制之期限內承兌(EX:註期匯票),對發票人/背書人喪失追索權(票§104 II)承兌之延長票§48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Q:延長二日,卻第三天來承兌?喪失追索權! (票§104 II)Q:付款人可否要求承兌之撤回??承兌之撤回票 §51「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只有在意思表示未到達前才可以撤回!!承兌之效力付款人?承兌人§52 I「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發票人得行使付款請求權§52 II「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定之金額,直接請求支付。」Q:拒絕承兌?? 發動 「追索權」參加承兌票§53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要式行為+參加承兌人簽名參加承兌票 §54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一、參加承兌之意旨。二、被參加人姓名。三、年、月、日。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參加承兌之效力1.防止期前追索2.參加承兌人成為第二債務人:對於被參加人有通知義務(§55 II 賠償義務)/於付款後取得執票人之權利承兌參加承兌本質主債務人第二債務人目的確定付款責任防止期前追索責任對票據債權人負支付責任對被參加人之後手負擔義務效力承兌人為主債務人,一清償則票據債務消滅執票人對於被參加承兌人之後手喪失請求擔保付款之權利消滅原因消滅時效執票人未行使或保全權利相同: 匯票專有制度;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均需記載於票據正面;均須於匯票到期日前為之承兌 VS. 參加承兌保 證指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以擔保票據債務人支付債務為目的所為之附屬票據行為。票§58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Q: 本票、支票有無準用保證制度??支票沒有保證制度喔!!保證之款式絕對必要:於票據正/反面 簽名記載「保證」「擔保」「保付」字樣相對必要:被保證人姓名?(§60 承兌人/發票人)年月日?發票日(§59 II)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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