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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更好地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发挥其在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会同市总工会法工部,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以及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市102家非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各级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构建调防平台,合理引导和反映职工利益诉求,努力化解劳资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一是各级仲裁机构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如扬中市今年上半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预警信息“月报”和“专报”制度,做到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有排查、有登记、有整改,切实将劳动纠纷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丹阳市在市重点规模企业普遍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风险防范机制,建会企业预警机制建制率达85%以上。润州区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工作制度,工作关口前移化解矛盾,全区劳动仲裁立案案件下降5%左右。市总工业工委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劳动关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工会及时上报劳动争议发生苗头及发展动态、突发性事件的原因及处置措施、工会预防和参与职工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等方面情况。 二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根据中央、省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工作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以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重点,指导基层工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企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场地、经费、调解制度和工作程序,并指导镇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工作。各地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作用发挥情况,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确认工作当中,同时在《XX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镇街道标准》中,将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制、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标准。全市有2404家企业独立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覆盖面达到92.3%。 三是劳调队伍的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各级人社、司法部门,工会组织按照调解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建立了一支以人社部门专业人员、工会干部、法律援助律师等组成的调解员队伍。据调研统计,百家企业的劳调组织落实调解人员322名。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学习、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重点讲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工会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今年上半年以来,人社、工会联合或分别举办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班21期,受训人数达1216人次。 四是劳调工作的社会作用不断显现。各企业调解组织注重调解机制的创新,落实责任制度,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据统计,百家企业调解劳动争议纠纷313件,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职工病事假、工资发放、福利待遇、职工奖惩、违纪处理等问题。据各企业工会反映当前职工队伍总体较为稳定,群体性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就地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经济组织结构多元化,企业用工形式多样,人力资源流动性大,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在调研中部分企业反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部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尚未建立,新成立企业特别是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缓慢。调研过程中有20多家企业没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些企业劳调工作虽名义上有组织、有制度、有程序,但单位领导对劳调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不支持,企业劳调委居中调解劳动争议有难度,影响了作用发挥。 二是部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能力水平有待加强。一些基层调解员怕得罪领导,工作处于被动。很多基层单位调解人员身兼数职、事务繁杂,岗位经常变动,影响了工作连续性,有部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仅靠工会主席一人去做。还有的调解员专业素质、调解水平不能适应工作实际需要,遇到劳动争议,习惯于按信访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做调解的少,程序也不尽规范,公信力不高。 三是部分企业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作用发挥不到位。有的基层单位尚未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有的虽然有制度,但在应对群体性纠纷时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要等到劳动争议发生后才忙着调动人手、花时间精力去处理,存在着重处理轻预防的现象,导致有些案件未经调解直接走上仲裁。有的企业劳调委对劳动关系中倾向性问题和苗头性信息掌握滞后,有时职工已申请进入仲裁阶段,劳调委负责人对劳动争议具体情况还不清楚。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部门协同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机制不灵活,效果不明显。 三、对策和建议 我市的非公企业点多分散,发生在此类单位的劳资争议案件数量占比在80%以上,做好非公企业劳资矛盾的预防化解的工作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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