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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电信服务业.docx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WTO规则与电信服务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是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有资料预计,到21世纪30年代,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大体相当,甚至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而成为国际贸易  的主体。 然而,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相对应的却是各国对于服务贸易门禁森严、关卡密布的局面。政府的过度限制极大地妨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发起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第一次把国际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的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中,经各方努力,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全部服务部门(包括电信部门)。 从结构上讲,《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协定条款正文———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框架协定;附件———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具体承诺表———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清单。 除上述3个主要部分外,还有9项有关决议以及4项组织机构决定和1项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它们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但并非实质性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正文 下面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文顺序对与电信服务业相关的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服务贸易总协定》开篇是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宗旨和总原则。 序言”之后是分为6个部分包括29个条款的协定条款正文,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承认制度、国际支付和转移、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逐步自由化原则等。这些条款主要包含了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的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在范围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4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的第二部分普遍义务与原则”规定了成员方政府的普遍性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内管理、承认、商业惯例等15个方面,其中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两项最为重要。 最惠国待遇———WTO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是指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一个WTO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是指每一缔约国给予任何缔约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GATS最惠国待遇的定义,可以看出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本身,而且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这一点与调整货物贸易的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不同的,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而不涉及产品的提供者。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使得服务与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GATS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责任的若干例外与免除,也就是讲WTO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经WTO允许可以对最惠国待遇实行暂时的例外,即暂时在某些特定的服务领域,WTO成员间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换句话说,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其独到之处。它允许各成员方在进行最初承诺的谈判中,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附在各自的承诺表之后。例如在基础电信、金融服务和海运服务方面,在其他成员方市场遇到市场关闭的情况下,已经放宽市场准入的成员方可以提出最惠国待遇的登记免除。 透明度义务———GATS法律框架下的透明度义务”,是指任何成员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并最迟在其生效前,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GATS执行的相关措施。GATS成员也应公布其签署参加的有关或影响GATS的国际协议。 GATS透明度义务要求各成员国应至少一年一度地对本国新法规或现存法规的修改做出说明介绍,并对其他成员国的询问作出迅速的答复。此外,任何成员方如认为某一些成员采取的措施影响GATS的实施,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按照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在WTO成立后两年内,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任何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透明度一个例外的附则是,对于任何一参加方的那些一旦公布即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损害具体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不予公布。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的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了各成员服务部门开放的具体承诺义务,共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义务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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