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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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为开玩笑假冒他人姓名刊登征婚广告 是否侵犯姓名权? 【案情大概】 原告李欣 被告刘志光 被告王峰 原告与被告属同事关系且三人平时关系很好。2004年2月,被告刘志光与王峰为同原告李欣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商定以原告的名义刊登一则征婚广告。于是,二被告共同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等情况,并以原告名义寄给了某青年杂志社。三个月后,某青年杂志社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原告便收到很多异性来信,要求与他建立恋爱关系。此时,原告已婚并有一个女儿,其妻得知后同他大吵大闹,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也纷纷指责其行为不道德,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直到此时,二被告才向原告说明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同原告开开玩笑而已,没有造成多大的后果。后经原、被告所在单位调解无效,原告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分歧] 二被告认为,主观上我俩没有直接的故意,只不过想与原告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而已,且没有造成原告多大的后果,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原告认为,尽管二被告没有直接的故意,但二被告开玩笑假冒我的姓名刊登征婚广告,已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且遭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指责。二被告已侵犯了我的姓名权,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二被告尽管只想与原告开开玩笑而已,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假冒原告的姓名在杂志上公开刊登征婚广告,已存在过错,且给原告家庭和单位上造成了不良后果,给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因此,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侵犯财产权的案例侵犯财产权的案例 1.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此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的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这拾到的5000元现金寄给了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王某上了火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钱包可能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钱包中的5000元现金。李某说钱已经捐给了患白血病的大学生,自己并没有得到利益,并拿出汇款存根为凭证,因而拒绝返还钱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现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后,李某自愿返还王某3000元,王某愿意放弃剩余的2000元。 2.某在某市有一套住房,产权归其所有。2005年初,宁某去省城儿子家暂住,将自己的房子租给王某,租期3年。2008年3月房屋租期届满,宁某返回故里,要求王某腾房。王某以找不到其他住房为由,拒绝腾房。宁某只得同意王某再租1年,他们夫妇到女儿家暂住,1年后王某还不肯腾房。 宁某无奈,只好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返还侵占的原告之房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生命健康权 手刃恶兄受制裁 在河南新密的陈沟村有户人家,老二生于1980年,在村上开店卖水果;哥哥老大生于1975年,不务正业,生性怪戾,30多岁仍光棍一条。他不但自己不好好劳动,而且在家里横行霸道,稍不遂意,就打骂弟弟、弟媳;没钱花就找父亲讨要。他父亲已经65岁,在街上卖烤红薯,一旦满足不了他的要求,就会换来一顿打骂。邻居背地骂老大不是人,弟弟感叹摊上这种兄长倒霉。派出所、村委会曾多次对老大进行批评教育,他却依然我行我素。 2007年2月8日中午,老大从外面回来找父亲要钱,没有找到父亲就打电话找弟弟,弟弟一看是他的电话没有接听。老大直接来到弟弟的水果店,一见面就质问弟弟:“为什么不接电话,拿个手机烧啥!”老二正在吃饭,气得当即把饭碗摔在地上。老大一见,更不满意,嘴里骂着,拳头就伸出去打到弟弟头上。老二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心想从小就受你欺负,长大了还受你欺负,甚至连妻子和老父亲也被你殴打……就与老大扭打起来。打了一会儿,老二抓起削甘蔗用的刀,一刀刺进老大右胸,致使老大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老大被刺后,邻居打了医院急救电话,却没有任何人打110报警。老二先是躲到亲戚家,后经派出所做工作,在亲戚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老二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不是为民除害受表彰,而是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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