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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传统战时中立制度 提要在国际法发展历程上,战时中立制度与人类对于和平的期望与努力相随,却又与国际武装冲突的现实相伴。笔者从战时中立制度的产生出发,简要介绍战时中立制度梗概,并对其主要局限性进行分析评判,期望能对于战时中立制度进行更好的理解,为战时中立制度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战时中立;交战国义务;中立国义务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 一、战时中立制度的产生概述 战时中立的发展历程可谓是源远流长,从国际社会历史来看,战时中立的思想出现在封建领土保护下的欧洲商业得到发展的16世纪以后,即交战国为取得战争的胜利试图阻止从中立国向敌国运送物资,而中立国追求最大限度的确保与交战国通商所带来的利益。所以,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承认了以自由商业为中心的中立国的利益,并且对交战国的行为范围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作为交换,以为中立国规定一定的义务为内容的中立法规得以形成。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会的相关公约和1909年《伦敦宣言》编撰了当时大部分的战时中立法规。 战时中立一词用于国际关系领域的时间,则一般认为是在17世纪。1620年诺伊迈尔?德?拉姆斯发表的《论战时中立和援助》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战时中立”这个词语。此后,战时中立一词逐渐在国际关系领域流传开来。但直到18世纪,战时中立的基本含义才大体稳定下来。本文引用《奥本海国际法》的表达,战时中立是指“第三国对交战国所采取的、并为交战国所承认的公正不偏的态度,这种态度产生了的公正不偏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到了近代,由于国际社会的重大变化,是否需要交战国承认已经不再成为战时中立的必要因素。因此,战时中立的概念可以做如下表述:战时中立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可以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之间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时,非交战国(可以是国际组织)对交战国所采取的不加入该战争或武装冲突,并且对交战各方公正不偏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战争法上的战时中立是国家的地位,??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地位。有关战时中立的规则是指专门处理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它不直接以中立国的国民或公司为对象。 二、战时中立制度对中立的要求 简要的讲,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实际发生的情况下,非交战国与交战国之间的中立状态或中立关系。战时中立是一种现实状态,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战时中立是一种客观状态,并不需要中立国的明确宣告,也不需要交战国的明示承认,当然也不排除中立国的宣告或交战国的承认。 应当指出,战时中立还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政治意义上的中立是指不参加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不歧视任何国家等。中立主义主要是指不参加和不卷入大国或集团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不产生法律后果,也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结盟是不与他国进行安全合作和互助的政策措施,不结盟作为国家的政策,属于广义中立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战时中立。与战时中立相反,平时中立则不像战时中立那样具有特定含义,它泛指协议中立、永久中立、不结盟、非军事化等各种形式的中立。实际上,它包括了战时中立以外的所有形式的中立。 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是否宣布中立,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但在其宣布中立后则引起交战国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接受战争法关于中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上述观点的形成,需要追溯到18世纪。格劳秀斯在其论著《战争与和平法》中讨论战时中立问题之后,国际上才一致认为,中立国有维持不偏不倚态度的义务;交战国有维护中立国领土的义务。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战时中立制度有较大发展:1907年签订的《海牙公约》和1909年发表的《伦敦宣言》在战争法中确立了关于战时中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中立法是调整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中立国的义务就是交战国的权利,而交战国的义务就是中立国的权利。 三、传统战时中立制度的局限性 (一)战时封锁的违反。军事技术和武器的发展,特别是航空器的出现使战时中立国不能完全脱离交战国的作战区域。并且由于现代战争往往是全面战争,特别需要对敌国的经济予以打击,因此交战国战时禁制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封锁区域也日益扩大,从而使战时中立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比如,1909年《伦敦宣言》对于海上中立法中关于封锁的规定。封锁是指交战国海军切断敌国与外界的海外交通的行为。突破封锁线的所有船舶和货物,不管是否为中立国船舶或战时禁制货物均可成为捕获的对象。 但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实践中却并非如此。海上中立法规定了战时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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