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项目6外商投资企业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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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项目6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项目6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对于这三类企业,一般称之为“三资”企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这里的“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外,还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问: 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什么法律问题?说明理由。 (1)美方出资120万美元,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低于法律规定的25%的外方出资比例。 (2)美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错误的。因为合营企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不能有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是属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规定。 (4)该合同约定以股东大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不正确的。因为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5)该合同约定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正确的。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总经理。 (6)该合同约定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案例】中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公司协商决定在上海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中方出资60万元,美方出资40万元;双方合作期为10年;从第三年起,美方按80%的比例分享利润,直到收回投资后,再按中方60%、美方40%的比例分享利润;合同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问: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的?该企业可采用什么经营管理方式? 【分析】(1)A应当最迟于2006年11月缴清最后一期出资。我国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批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A的第一期出资应在该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3)A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其认缴的出资额的15%,即75万美元。 (4)A若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该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A 外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案例分析】1993年2月,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独立投资建立了一个玩具制造厂,企业登记注册时,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50万美元,其中非专利技术作价为1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分期缴纳。1994年4月,该公司由于经营策略的改变,没有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该公司如果在30天内仍不缴付第二期出资,玩具制造厂的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该公司仍然不缴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是吊销了该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属于农业新技术、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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