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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恒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 序 言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恒信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 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信嘉园 座落位置:清远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 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 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 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的其他权利: (一)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下称“本小区公共区域”或“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的建议权,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治活动的参与权。 (四)享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及其获选人员的质询权和罢免权。 (五)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有权向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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