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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件培训材料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 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 * 以下内容基于国税总局2014年42号公告及市局解答整理而成,如遇政策调整,以必威体育精装版政策为准。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 42号公告主要内容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 42号公告主要内容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106号文注释范围 * 42号公告主要内容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税【2013】106号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 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 三、是否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 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 四、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针对委托人不同,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 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人已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 五、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要求?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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