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存在弊端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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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存在弊端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

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   内容提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一人公司正是在这一趋势下出现的。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这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的重大突破,对于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先对一人公司概况进行介绍,接着分析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最后简要概括我国对一人法律规制及提些肤浅的完善建议,旨在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也希望对一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一人公司;法律规制;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一、一人公司概况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份有???公司。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相对于其他公司形态而言有以下特征:一是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二是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公司惟一的股东所有,即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必须持有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1]。   (二)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从公司的发展历史上看,在公司产生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集资功能之强烈要求,以及法技术条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股份公司一度被设计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企业形态,并被赋予股东有限责任的优惠 [2]。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及专业化分工的细化,大型的企业规模未必具有强的适应性。为使众多中小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为小规模闭锁公司确立了合法的地位 [3]。    (三)国外对一人公司是否允许设立的规定    综观国外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列支敦士、加拿大、荷兰、德国等;二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国、丹麦、比利时等;三是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公司设立后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并不要求公司解散,该股东也不因此而负无限责任,如奥地利、瑞士等;四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的股票全部归于一人之手时,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或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 [4]。    (四)、我国对一人公司持法律态度的规定    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少数学者涉足研究一人公司,但绝大多数公司法学者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持否定的态度。然而,在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需要各种各样的市场利益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市场利益主体。    二、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    一人公司最大的意义就是其有限责任的设定,但当其有限责任制度的积极作用发挥到顶点时,其弊端也会充分暴露出来。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不存在普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里内部存在的互相制衡,惟一股东往往同时担任董事甚至兼任经理,这为一人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不利于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具体表现如下:(1)对债权人不公正。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固然具有灵活性,但个人对问题的看法、对市场分析往往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2)为公司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督的一人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一人股东有时候出现如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充分的赔偿[5]。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    三、一人公司存在弊端的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    虽然一人公司存在上述弊端,但其优越性是不可抹杀的。将一人公司形式法定化,明确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合法的公司形式,这不仅符合了当前世界越来越多的一人公司被承认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将会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将简要概括《公司法》修订前后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提些肤浅的完善建议,以求为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1、公司法修改前的情况   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之间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和出资。这就存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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