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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是近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各地的司法判决亦有所不同,所以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更是法院判决中被关注的焦点。
在前不久,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却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可以说本案和以往类似“傍名牌”案件大有相似之处,但不同之处在于被告规避了“傍名牌”的认定。
在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问题上,法院判决的判断标准和法理依据是什么?本刊记者为此专访了代理被告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陈镇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1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王公司)、华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珠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相同案情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在辽宁案件中,由于阿迪王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号开庭审理,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将在201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其为国际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拥有“阿迪达斯”中文、“ADIDAS”英文以及“□”图形等多件(以下简称“阿迪达斯系列商标”)鞋服体育用品相关类别的商标,并且,其商标是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其诉称:
1、阿迪王及其生产商、经销商生产销售的鞋服类产品及店面的装潢上使用“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简称“阿迪王系列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2、阿迪王将“阿迪王”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且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对阿迪达斯的不正当竞争。
??阿迪王公司及其生产商、经销商认为:
1、阿迪王公司拥有“ADIVON”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是阿迪王公司设计和享有著作权的图形,被告所使用的“ADIVON”、“阿迪王”、“□”商标及其组合,与原告的“ADIDAS”商标和“阿迪达斯”商标、“□”商标及其组合,经过全面的分析比对,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2、被告登记和使用“阿迪王”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阿迪王公司使用“阿迪王”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对阿迪达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adivon”、“□”商标和“阿迪王”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侵犯,被告注册“阿迪王”企业名称的行为和使用“阿迪王”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100万元损失和公开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缺少事实及法律根据,原告指控被告的有关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和企业名称的争议问题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原告应当分别提交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律师点评
“本案在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原告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上、被告登记和使用“阿迪王”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本案相关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提交行政裁决等相关问题上,原被告都提出不同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细分析起来,被告的上述行为恐怕还不能笼统认定为侵权。陈镇律师说。
本案中最重要的焦点问题――被告使用的“adivon”、“□”和“阿迪王”商标和原告商标“阿迪达斯”、“adidas”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陈镇律师称,虽然原告认为,原告的“阿迪达斯”、“adidas”商标合法注册和使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媒体将原告简称为“阿迪”,被告在经营场所中使用、在销售的服装、鞋商品上使用“adivon”、“□”和“阿迪王”标识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关于商标近似的比对,应当将原告的各个注册商标分别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观察这几组商标,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产品的市场定位在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方面和原告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能够区分产品的来源,不会对自己要购买的产品和品牌发生混淆和误认。
原告认为“阿迪”是对原告的简称,但是,原告对“阿迪”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的使用。“从本案来看,原告商标和被告商标分别使用,可以区分出商品的来源,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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