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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利益冲突与法律衡量
隐私权的利益冲突与法律衡量 摘要:在当代社会,对隐私的保护日益重要。对于隐私权案件的解决关键是要发现隐私权利益与其他相关利益的冲突,从而依靠法律上的价值来衡量相冲突的利益,作出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立法应对隐私权进行宣誓,而其具体的适用规则应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总结。 关键词:隐私权;利益冲突;法律衡量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5-0015-02 古代人类从羞耻心出发,开始以兽皮或树叶遮蔽身体的阴私部位,此时隐私的观念就已存在了。[1]在以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始终不曾出现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依据人本思想和人权观,隐私权首先在美国被学者提出来,后来经过司法实务的发展,隐私权逐步完善,业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我国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但由于我国立法与理论的不完善,以及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司法审判的标准混乱,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实有必要。 一、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私人活动及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其特征为: 1.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信息。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的生活不受外来因素的无故干扰。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婚外性活动等情形。私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三围、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状况、婚恋情况、姓名、肖像等。[2] 二、 我国关于隐私权应采用的立法模式 从世界其他各国立法看,各国民法典一般都无明确的隐私权概念,对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特别法及司法判例中。其原因,一是隐私权为上世纪新发展的事物,法典为保持稳定性,往往用现有体系容纳了隐私权。二是隐私权的外延具有不确定??,在隐私权的具体案件中,往往涉及隐私权与其他相关利益的冲突,从而必须对两者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衡量,因此关于隐私权的规则很难用法条的形式周延的界定,而只能结合具体案情具体考量,从而借以实现个案公平来达到法律正义的实现。 我国现行立法并无隐私权的概念,综合比较我国的现行立法及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宣誓。但其具体的规则应体现在司法判例中,由于我国目前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因此法院可以以解释的形式总结司法判例从而灵活规定。 三、隐私权利益冲突的类型分析 隐私权具体案件的判断,大多涉及个人隐私与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官则需对二者的利益进行法律衡量,从而决定优先保护何者利益。尽管现实生活中,与隐私权冲突的其他利益纷繁复杂,但结合目前国内外出现的案例,仍可划分为几种基本类型,从而有助于规则的探求及个案的分析。 1.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冲突 案例:在美国,原告被已经分居的丈夫绑架至以前的居所,丈夫为防止原告逃跑强迫原告脱光衣服,后警方冲进居所救出原告,被告某出版公司的记者拍摄到警方救出原告的场景,镜头中有原告身体部分裸露的部位,其裸露程度比比基尼少一点。该照片刊登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隐私。[3] 公众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编辑肯特.康珀(Kent.Copper)在一次]讲中率先使用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公众对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权引申出了媒体出于正当目的对社会事务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媒体为报道某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使一些普通人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只要这种公开是合理的,确定为新闻报道所需要的,则社会知情权和媒体采访报道权益应优先于个人隐私权。 上述案例中,佛罗里达州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认为:为保护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必要的时候就要牺牲隐私权,公开相关人员的姓名和照片,尽管该事件和照片让原告感到窘迫和痛苦,但并不意味着报社不能发表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被告报道该事件并没有达到非常无理的程度。不应构成故意精神损害精神的判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公众知情权之所以优于个人隐私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2.隐私权与单位管理权的利益冲突 案情:湖南外语外贸学院以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随后,被开除的学生状告学校在公共场合宣扬此事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一审判校方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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